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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遊問詢中心考察報告 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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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旅遊問詢中心考察報告 考察報告

美國旅遊問詢中心考察報告
陳明遠 陳韻彥

全球第二大旅遊國——美國,旅遊業總收入已高於法國,排名第一。然而,如此一個旅遊強國竟然並不存在一個實體的國家旅遊行政機關(NTO—National Tourism Organization),這在全球199個國家當中可說是唯一無二的特例。在城市旅遊管理上,政府權力下放的程度非常高,僅在州一級政府設旅遊局(Departement of tourism),而全國的旅遊工作則劃分歸屬於國家商務部的“旅遊產業功能組”(Tourism Industries Division)負責。而且實質上這個功能組的工作更傾向於研究調查,幾乎沒有任何的旅遊市場推廣工作。那麼,又是什麼推動了全國旅遊業的發展,創出瞭如此佳績呢?我們在對美國旅遊推廣的考察中發現,美國遍佈各地的1000多家旅遊問詢中心(CVB—Convention and Visitors Bureau ),在城市旅遊推廣和旅客服務中,扮演了極爲重要的角色。
爲了借鑑美國了旅遊推廣的經驗,我們重點考察了美國旅遊問詢中心的建設情況。我們發現,美國旅遊問詢中心有如下特點:

一、定位於非盈利性組織,爲當地旅遊發展服務,爲政府分擔旅遊推廣責任
1896年,美國第一個旅遊問詢中心建於密歇根州東南部的底特律市,最初的動機是爲了吸引更多的商務會議。剛開始,這種民間組織發展得並不迅速,至1920年全國才只有28箇中心。
它的高速成長期始於上個世紀60年代,明顯受到1954年頒佈的《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的影響。該法令的第501條第三(c)款明確定義了“非贏利性組織”及其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和所對應的稅率,統稱爲501(c)Groups[1]。絕大部分的旅遊問詢中心被界定爲501(c)(3) 和501(c)(6),“其使命是致力於推進其免稅區域的經濟發展,不能進行以贏利爲目的的普通商業活動,其所有贏利應用於機構運作和業務發展上”。
旅遊問詢中心的法律定位明確了它的工作宗旨和原則。這種以參與公共事務、推進社會服務爲宗旨的非盈利性組織是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它在社會公共事務責任分擔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旅遊企業以贏利爲目標,是不能成爲承擔城市旅遊公共服務的主體的。政府有責任爲當地旅遊發展提供公共綜合服務,然而,政府不可能單獨地承擔全部的旅遊公共服務任務。因爲受到政府行政的職權限制、人員編制及政府財政開支的制約等,政府不可能也難以投入大量的行政資源來應付這種必須的社會服務。非贏利組織性質的旅遊問詢中心具有運作成本低、活動開展多樣性和易受社會認可等優勢,因而它能有效與各種社會團體加強交流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優化資源配置,帶來旅遊公共服務的多樣化。它在政府和企業兩者之間,靈活自主地參與承擔某些旅遊公共服務的職能,與政府形成良好的互補關係。
時至今日,美國的旅遊問詢中心已發展完善,爲政府分擔了在旅遊推廣和旅遊配套服務方面的責任,成爲美國旅遊發展的“推動器”,是美國各地旅遊形象宣傳的主要機構。它們分佈在各城市的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重要的旅遊景點,以綜合性服務的模式,成功地充當了各地區內各式各樣旅遊產業相關機構的“匯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