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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報告審議意見有哪些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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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加強審議意見的辦理工作,規範辦理程序,增強辦理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或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工作報告審議意見有哪些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議意見,是指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後,對縣“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規範審議工作程序,切實保證審議質量,增強監督實效。

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監督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改進調研方式,掌握真實全面的情況。 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時,應當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必要的審議時間,可以舉行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監督議題進行審議,也可以就不同意見進行專題討論和交流。

第四條 與審議議題有關的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5日內,歸納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經辦公室審覈後,提請主任會議討論。

歸納整理後的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審議意見應當對工作提出原則要求和具體、明確的建議,具有針對性。

第五條 審議意見應當在主任會議通過後7日內,經辦公室主任審覈並報常委會主任簽發,由辦公室函送縣“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交辦審議意見可以根據需要附送相關材料。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連同審議意見一併交由縣“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認爲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由主任會議成員約請縣“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當面交辦,提出辦理的要求,研究落實的措施。

第七條 審議意見承辦機關收到審議意見後,應當認真研究改進工作的措施,在審議意見要求的時間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處理情況報告。審議意見沒有明確完成時限的,應在3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處理情況報告。

處理情況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審議意見的承辦機關、辦理工作的主要措施、辦理結果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對重要的議題,承辦機關應當在主任會議指定的時間內製定審議意見落實的具體方案。

處理情況報告和落實方案應當事先送交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

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八條 審議意見承辦機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期限或因條件所限難以辦理的,應在最後期限前10日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方案或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或另行處理。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審議意見承辦機關的聯繫,掌握辦理工作進度,督促承辦機關按照規定時限反饋審議意見處理的結果。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收到審議意見處理情況報告後,應當將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並交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研究。

主任會議認爲必要時,可以決定將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報告機關補充說明或者重新報告。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認爲必要時,可以提請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審議意見處理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列入滿意度測評的報告,應當組織對該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滿意度測評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3個等次。

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未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報告機關必須重新研究處理,並向常委會會議重新報告。重新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再次提交常委會會議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十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認爲必要時,可以就相關審議意見的辦理情況作出決定、決議。

縣“一府兩院”應當在決定、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認爲必要時,可以對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託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通過聽取工作彙報、開展專題調研和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推諉、延誤辦理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審議意見以及處理情況報告向人大代表通報、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專題調研等提出的意見,以及主任會議討論有關重要事項提出的意見,需交有關單位研究處理的,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