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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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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局堤防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加強堤防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目標,促進管理工作朝着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方面發展,依照省水利廳制定的《河道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分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管理分局的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條 堤防管理工作實行日常管理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取消羣衆管養員,由各管理段把每公里堤段量化到其單位職工進行管理,實行績效與人員工資及管養費用直接掛鉤。促進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條 局屬各管理段是承擔堤防管理任務的主體,平時包片局領導與科室人員負責督促指導管理段工作,但管理段有階段性、突擊性中心任務時,需包片局領導或包片科室負責人率先垂範,身體力行,真心誠意地幫助基層開展工作。
  第二章 堤防日常管理
  第五條 堤面長期保持平坦、無坑槽,無明顯的波狀起伏,雨後無積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樣,有無檢查都一樣,車速行駛
  50-60公里/小時無明顯顛簸。
  第六條 堤身、平臺無高杆植物和雜草。要求每次雜草清除率達到100%,益草化率達到90%以上。
  第七條 堤面、堤身、平臺做到無雜物、牛糞等垃圾堆放。
  第八條 堤肩與堤腳完整美觀,做到無坑槽、無缺損、無吊坎。
  第九條 堤身、平臺不允許新增上下坡路。堅決封堵車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計劃地對翻堤馬路進行整治,做到馬路平整、無車槽、無切堤築路現象。經上級審批同意修築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幫堤築路並高標準硬化。
  第十條 堤身、平臺、禁腳範圍內無牛坑、無雨流溝缺。
  第十一條 堤身和禁腳地範圍內無違章建房、爆破、採砂、打井、挖洞、開溝、埋墳、剷草皮、打草曬糧、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鑽探與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挖掘、違章種植以及從事其它損害堤身和禁腳地安全的行爲。進一步完善劃界確權工作,有計劃地啓動堤防護堤地的土權、林權、管理權“三權”回收工作,“三權”回收率達95%以上。
  第三章 林木管理
  第十二條 徹底消除內外禁腳空白段塊,宜綠化面積綠化覆蓋率達95%以上,要有計劃積極上報分局,改造“小、亂、稀”和低產林堤段。
  第十三條 嚴格把好選苗關、泡苗關、栽植關。選苗要選胸徑2.5cm以上,苗高4米以上,無蟲害的優質苗;泡苗浸水深度達1/3以上,浸泡時間一週左右;合理密植,翻耕鬆土,場地清理平整(含挖老樹蔸)之後,採用釺插造林,栽植規格一般按行距4米、株距3米,深度0.8米;按灌一瓢水、填一鍬土的方法進行培蔸緊槓;用石灰按高1米刷白進行防蟲,新植幼樹要橫成排,縱成行,斜成線,苗齊苗壯,三溝相通,田間無雜草,定專人管理,確保成活率達到90%。
  第十四條 五年以內的林地林間翻耕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林地內無高杆雜草。適時進行林木柯枝整形和防治病蟲害,提高主材率、優材率。柯枝整形保留樹冠的2/3。
  第十五條 要做好更新砍伐的各項準備工作,依法處理被盜林木和損壞幼樹的行爲,成樹被盜查處率達到100%,杜絕燒樹毀樹現象。對監守自盜或私伐林木的管理段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給予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
  第四章 防洪保安與工程設施及河道護工管理
  第十六條 爲了確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理段定期對所轄堤段的險工、險段、穿堤建築物進行徒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分局並協助處理。管理人員日巡一次,管理段周巡一次,工程管理科每月檢查一次,同時認真做好徒步檢查記載。
  第十七條 防洪責任制措施落實,堅持每月工作22天,休息日有專人值班。防汛物資器材按規定地點堆放整齊、有專人管理,且帳物相符,保管妥善。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設施無盜損。
  第十八條 工程管理設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樁、分界牌、險工險段牌、工程簡介牌)齊全美觀,無損壞;攔車卡有醒目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 護坡、護岸等河道防護工程無缺損、無坍塌、無鬆動等險情;穿堤建築物無險情發生。各管理段必須堅持日常檢查,如有上述情況及時上報分局並配合分局處理。
  第二十條 督促沿堤涵閘管理單位加強對穿堤建築物進行日常管理,確保金屬結構及啓閉設備養護良好、運轉靈活;混凝土無老化、破損現象;堤身與建築物聯結可靠,結合部無隱患、無滲漏現象。
  第二十一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水法規,用法律法規來維護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與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擊違法行爲;嚴格項目審批制度。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任何項目建設以及採砂取土等,必須按河道管理權限審批,不越權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阻水生物或建築物的數量、位置、設障單位等情況清楚,及時提出清障方案並督促完成清障任務,無新設障現象。
  第五章 內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庭院內外環境整潔明亮、美觀大方,規章制度完整齊全。
  第二十三條 庭院內外宜林宜草綠化率達到95%以上,“五小”經濟確保達到人均年利3000元的目標(用於職工13個月工資、年終福利和再生產)。
  第二十四條 室內衛生整潔,各類生活用品擺放有序,辦公室各類資料規範齊全,分類清楚,裝訂美觀,保管妥善,有上牆的各項制度和學習專欄。
  第二十五條 嚴格堅持日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做到無曠工、遲到、早退等現象,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檢查考評辦法
  第二十六條 檢查辦法。每月由分局檢查考評專班分堤外、堤內、堤面三個組進行檢查。檢查時間爲當月底至次月初,專班由工程管理科牽頭,有關科室參加。分局進行半年和年終檢查考評時,由工程管理科組織各管理段段長、機關各科室負責人及相關局直單位負責人蔘加,按考覈評分表打分,評出名次。
  第二十七條 考評辦法。每月5日前各管理段上報當月堤防管理工作計劃,工程管理科依據各管理段當月計劃和分局堤防管理百分制考覈標準在月底或次月初組織專班對照量化打分,合格分爲93分,要求透明度高,有評分理由。當月考覈結果記入各段檔案,對合格〈含合格〉以上的管理段由工程管理科出具考覈證明經分管局長簽字後到計財科按規定發放月包乾堤防管養費用。對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視其情節扣發該段當月30%以上堤防管養費用,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落實本制度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段,按年度累計分數第一、二名上報省**局,由**局獎勵和表彰;第三、四名由分局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九條 各管理段正副職負責人的工資要直接與考評的等次掛鉤,對局、分局連續兩次堤防管理考覈評比均落後者(合格分以下最後一名),取消其管理段負責人當年評優,並酌情扣減其管理經費並在全局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維護單位資產和防洪器材安全,如發生林木、防汛器材和其它固定資產等被盜現象,將按國家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分管人員的責任,並全額賠償所受損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按國家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不服從本制度安排,消極怠工、貽誤工作、出現差錯的工作人員,按照堤防管理百分制考覈辦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對越權審批,發生重大事件後緩報、漏報、不報的將對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紀律處分,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省**局的有關規定和分局制定的年度“三定”方案中規定的項目按月進行考覈,堤防內外禁腳年畝均收入不少於100元,水利經濟工作在每季度末與堤防管理同時考評。
  第三十三條 各管理段當月考評分,按基礎分(合格分)計獎罰。即每高出1分獎300元,每低1分罰堤防管養費300元,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各管理段必須按獎罰數分解到職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附《堤防管理百分制考覈標準》。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在****管理分局工程管理科,分局制定的其它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