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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紀》光武皇帝紀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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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辛卯、三一)

《後漢紀》光武皇帝紀卷第六

春正月丙申,詔天下繫囚非殊死者,一切勿治。

是時海內新安,民得休息,皆樂吏職而勸農桑,風俗和同,人自修飾。上惟王莽僞薄之化,思有以改其弊,於是黜虛華,進淳樸,聽言觀行,明試以功,名實不相冒,而能否彰矣。又念前世,園陵太盛,王侯吏人,轉相仿競。乃下詔曰:“世俗不以厚〔葬〕(薄)爲鄙陋〔一〕,富者過奢,貧者殫財,刑法不能禁〔二〕,禮義不能止,倉卒以來,乃知其咎。佈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薄葬送終之義。”

〔一〕 據果親王校而改。

〔二〕 “刑”原作“形”,據黃本逕改。

癸亥晦,日有蝕之〔一〕。詔曰:“陰陽錯謬,日月薄蝕。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其赦天下。公卿百寮,各上封事,無有所諱,舉賢良方正各一人。”〔二〕於是馮衍上書陳事:一曰顯文德,二曰褒武烈,三曰修舊功,四曰招俊傑,五曰明好惡,六曰簡法令,七曰差祿秩,八曰撫邊境〔三〕。書奏,上將召見之。後以讒不得入。

〔一〕 此係重文,當刪。詳見下文之注。

〔二〕 範書此詔乃夏四月壬午所下,此段及袁宏曰皆當移置“衆不染於辭”之後。

〔三〕 馮衍上此書,範書本傳作建武六年事。

袁宏曰:夫讒之爲害,天下之患也。闇主則理固然矣,賢君而讒言不絕者,豈不哀哉!夫人君之情,不能太形於外。夫好惡是非之情形於外,則愛憎譭譽之變應於事矣。故因其所好而進之,因其所惡而退之,因其所是而美之,因其所非而疾之。惡而於無嫌之地,而人主不必悟者,讒人之所資也。夫讒人之心,非專在傷物,處之不以忠信,其言多害也。何以知其然?夫欲合主之情,必務求其所欲。所惡者一人,所害者萬物,故其毀傷,不亦衆乎?若夫聲色喜怒之際,虛實利害之間,以微售其言,焉可數哉?是以古之明君,知視聽之所屬,不能不關於物也;知一己之明,不能不滯於情也。求忠信之人,而置之左右,故好惡是非之情,未嘗宣於外,而愛憎譭譽之言,無由而至矣。

〔三〕(二)月癸亥晦,日有蝕之〔一〕。是時宰相多以功舉,官人率由舊恩,天子勤吏治,俗頗苛刻,因是變也。

〔一〕 按二月癸巳晦,三月乃癸亥晦,續漢五行志正作“三月”,範書亦同,故據以改。又前文正月亦有“癸亥晦,日有食之”七字。按正月甲子晦,紀文亦不合,明系錯簡重出。

太中大夫鄭興上疏曰:“臣聞‘國無政,不用善,則取謫於日月之□,故政不可不慎也。其道務三而已:一曰擇人,二曰因民,三曰從時’〔一〕,此應變之要也。昔在帝堯,洪水滔天,帝求俾乂〔二〕,嶽曰‘ 鯀哉’。帝知鯀不可,然猶屈己之是,從嶽之非,重違衆也。昔齊桓公避亂於莒,鮑叔從焉;既反國,鮑叔舉管仲,桓公從之,遂立九合之功。晉文公奔翟,從者五人;既得晉國,將謀元帥,趙衰以□谷爲閱禮樂,敦詩書,使將中軍,而五子下之,故能伏彊楚於城濮,納天子於王城。今兗職有闕,朝論輒議功臣。功臣用,則鮑、趙之舉息矣。願陛下上師陶唐,下覽齊晉,以成屈己從衆之德,以濟羣臣舉善之美。臣聞上竭聰明,則下懼其罪。故日者君象也,月者臣象也。君威亢急,則臣道迫促。願陛下留神寬恕,以崇柔克之德。”不從。

〔一〕 出昭公七年左傳晉士文伯之語。

〔二〕 書堯典作“有能俾乂”。俾,使也;乂,治也。所求乃能治水者也。

興字少贛,河南開封人。嘗從劉歆學講議,歆美其才,學者皆師之。興既之敘州,坐事免。會赤眉作亂,東道不通,興乃歸隗囂〔一〕。囂貳於漢,興每匡諫,言辭懇至,囂雖內不能悅,而外相崇禮。興求歸葬父母,囂不聽,而徙舍益祿。興見囂曰:“昔嘗同僚,故歸骸骨,非敢爲用也,求爲先人遺類耳。幸蒙覆載,得自保全。今乞骸骨,而徙舍益祿。興聞事親之道,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奉以周旋,不敢失墜。今爲父母乞身,得益祿而止,是以父母爲請也,無禮甚矣。將軍焉用之!”囂曰:“幸甚。”乃爲辦裝,使與妻子俱。

〔一〕 範書鄭興傳曰:更始都長安,“拜興爲諫議大夫,使安集關西,乃朔方、敘、益三州。還,拜敘州刺史。會天水有反者,攻殺郡守,興坐免。時赤眉入關,東道不通,興迺西歸”。興、囂俱曾事更始故興曰“昔嘗同僚”。袁紀失於過簡,意反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