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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的寫法 寫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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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的寫法 寫作指導

議案的寫法
一、議案的含義、特點和類型
(一)議案的含義
議案是行政公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議案的功能給予下列定義: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這個定義是比較狹窄的,製作主體限於各級政府。在公文的實際運作中,議案的使用範圍要大於上述限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 議),都可以提出議案。”這些顯然超出了國務院辦公廳的職權範圍,在《辦法》中不可能給予表達。所以,《辦法》中對議案所下的定義,僅限於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
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非政府機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人大代表聯名向人大提出的議案,這是議案的三種不同類型。在這裏,我們重點介紹的是政府向人大提出的議案。其它議案與政府議案並無太大差異,可妨照製作。
(二)議案的特點
1.製作主體的法定性
按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只有各級政府才能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即使參照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議案作廣義的理解,有權提出議案的仍然是少數的法定機構,黨團組織、社會團體、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等,都無權提出議案。因此,議案這種文體在基層使用很少。
2.內容的特定性
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之內的事項。超出人大職權範圍的議案,不會被大會接受。
3.適時性
議案必須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否則也不會被列爲議案。
4.必要性和可行性
適合提交人大會議審議的事項,必然是重要事項,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辦法、措施,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纔有可能獲得通過。因此,針對性、必要性、務實性、可行性,這都是議案必須具備的品質。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符合人民羣衆的意願和要求,這些都是撰寫議案的基本原則。
二、議案的分類
(一)立法性議案
立法性議案主要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政府機構制定了某項法律或法規之後提請人大審議通過時;二是建議、請求某行政機構制定某項法規時。前者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後者如《關於儘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議案》。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
關於財政預算決算、城鄉發展規劃、重大工程上馬以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領域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需要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時使用的議案,就屬於重大事項的決策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瀋陽城市段的議案》。
(三)任免性議案
行政機關向權力機關提請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請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的議案,就是任免性議案。如《國務院關於提請××等同志職務任免的議案》。
(四)建議性議案
以行政部門的身份向權力部門提出建議,也可以使用議案。這種議案有些像建議報告,供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採納。
三、議案的寫法
(一)標題和主送機關
1.議案的標題
議案的標題採用常規公文標題模式,有兩種寫法,一是發文機關+案由+文種,二是省略發文機關,案由+文種。前者如《××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市鄉鎮企業條例〉的議案》;後者如《關於提請審議修改後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議案標題一般不能採用發文機關加文種或者只有文種的寫法。
2.議案的主送機關
議案的主送機關,只能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能有其他並列機關。要採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不得隨意簡化。
(二)議案的正文
1.案據
議案的第一部分叫做案據,顧名思義,這部分要提供提出議案的根據。由於內容不同,這部分的篇幅長短在不同議案中會有很大差異。下面是《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動員全市人民綜合治理開發建設渾河瀋陽城市段的議案》的案據部分:渾河是遼寧省第二大河,流經瀋陽規劃城市段50公里。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造成渾河瀋陽城市段河槽亂採亂挖,河障雜亂繁多,不僅直接影響城市安全防汛,而且嚴重污染城市環境。爲了認真貫徹國家關於渾河綜合治理的重大決策,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緩解地表和地下水缺乏的矛盾,促進生態平衡,改善城市功能,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科技、大生產、大流通、現代化、國際化的瀋陽,根據外地經驗和近幾年的充分準備,組織動員全市人民對渾河進行綜合治理和開發建設的條件已經成熟。爲此,市政府向市十一屆人大第三次常委會提出議案,請大會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這個案據和常規的根據、目的、意義式的公文開頭很接近。有時案據部分內容很複雜,文字也很多。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議案》,案據部分超過全文的一半,對於這樣一個耗時耗資十分巨大的工程,將理由闡述的充分一些,是很有必要的。有時案據可以寫得很簡短,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草案)〉的議案》,就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目的式”寫法,不過三四行、百餘字而已。
2.方案
方案部分,就是對提請審議的事項或問題提出解決的途徑、方法的部分。如果是提請審議已制定的法律法規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就在法律法規之中,這部分只需寫明提請審議的法律法規的名稱即可,但要把法律或法規的文本作爲附件。如果是任免性議案,要將被任免人的姓名和擬擔任的職務寫明。如果是提請審議重大決策事項的,要把決策的內容一一列出,供大會審閱。如果是建議採取行政手段解決某方面問題的,要把實施這一行政手段的方案詳細列出,以便於審議。不能只指出問題,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3.結語
結語是議案的結尾部分,主要用於提出審議請求。一般都採用模式化寫法,言簡意賅。如“ 這個草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提請審議。”
(三)簽署和日期
一般行政公文,最後簽署的都是發文機關的名稱,而議案有所不同,要由政府首長簽署。國務院提交給全國人大的議案,要由總理簽署;各省、市、自治區提交給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要由省長、市長或自治區主席簽署。
日期格式與一般行政公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