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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學校三重一大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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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關於開展“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貫徹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廈大委綜【2012】29號)精神,基建處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本部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自查,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2015學校三重一大自查報告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意義

根據學校部署,基建處組織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通過學習、討論,大家充分認識到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切實加強部門反腐倡廉建設、規範決策行爲、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確保學校基本建設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處領導班子將落實“三重一大”制度作爲班子建設的重中之重,結合基建工作實際,積極探索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二、把握內涵,明晰“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範圍

基建處領導班子認識到對“三重一大”事項範圍的界定是細化“三重一大”制度的關鍵,因此,進一步明確了“三重一大”的內涵,清晰界定集體討論的範圍,體現了較強的可操作性。

學校基本建設規劃、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學校基建項目的安排和方案的確定等屬於學校“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重要幹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職能部門爲學校組織部和人事處,基建項目各類款項的支付實行基建項目和財務管理“兩支筆”審批制度。

基建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招標管理、施工管理、涉及基建處人、財、物的事項等屬於基建處“三重一大”事項,由處務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統籌兼顧,固化“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運行規範

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除了對決策範圍、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外,還對決策程序及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完善“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時,對處務會決策議題的提出、時間、與會人數、會議表決方式、會議記錄等程序性問題都做了細化說明,避免出現“重實體輕程序”,使每項實體性規定都有表現的方式及途徑。

  四、強化執行,確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落到實處

基建處結合工作實際,確定了符合本單位職能特點的“三重一大”相關事項,進一步規範集體議事決策行爲,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保障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做到“四個保證”。

一是領導班子率先垂範,保證集體領導。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是“三重一大”制度的根本要求。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要列入處務會討論的議題,並要做到“三先三後”,即先充分醞釀後決策,先徵求意見後決策,先集體研究後決策,確保決策的民主化。

二是融入“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管理理念,保證科學決策。科學的決策機制是“三重一大”制度落實的基礎,基建處將“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成員平等、集體決策”四個基本原則貫穿到班子成員醞釀決策、集體決策、執行決策、監督決策等議事環節中,做到民主與集中相協調,原則性與靈活相統一。通過科學設置決策程序,爲“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界定事權範圍清晰,保證授權明確。針對“三重一大”事項的界定範圍,基建處領導班子具體細化了領導分工,強化職能,增強了領導意識和責任意識。

四是發揮監督職能作用,保證制約有效。爲體現“三重一大”制度的約束性,基建處領導幹部一方面主動帶頭執行制度,始終把自己置於組織的約束之中,羣衆的監督之下,坦誠接受監督。另一方面要求每位職工要發揮監督作用,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環節規範動作。此外,還積極倡導政務公開、黨務公開,增強權力運行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確保有效監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不足

1、“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相關制度還需進一步完善;

2、“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相關的監督制度還需進一步充實;

3、“三重一大”基礎資料的整理不及時、不夠規範。

(二)整改措施

1、廣泛宣傳,進一步提高“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執行和落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

2、進一步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配套制度,針對基建工作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執行監督制度,緊密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覈和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結合處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督查,採用多種形式,不定期地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對“三重一大”的文件資料要及時分門別類進行整理、編號、並列出目錄清單及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