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蒙學 > 國學常識 >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2.93W 次

  棄市是如何執刑的?

古代刑罰的相關知識

棄市即“刑人於市,與衆棄之”,語出於《禮記·王制》,“市,衆所聚,與衆人共棄之也”(《釋名》),是古代在市這樣的人較爲集中的地方將犯人處死,並將屍體暴露在街頭。棄市是在鬧市上執行,其目的是儆嚇後來者,使人們因畏懼犯罪將會受到酷刑而不去犯罪。棄市在秦、漢、魏、晉各代極爲流行,南朝宋、齊、樑、陳,北朝魏均有棄市的法定刑,北齊、北周及隋唐以後法律已沒有棄市的法定刑,但隋唐兩代以後執行死刑一般都用棄市。棄市刑致人死亡的方法各代不一,秦時爲腰斬,漢代爲斬首,魏晉以下爲絞刑。

  徒刑的“徒”是什麼意思?

徒刑是拘役迫使犯人服勞役。《周禮·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即以後的徒刑。商周時期貴族出行都坐車,“徒”的本義是步行,因而衍生出地位卑賤的`服役者的字義。前秦時犯罪人受刑後總稱爲“刑徒”,受肉刑後還要服苦役,男犯有“城旦”、“鬼薪”、“隸臣”、“司寇”等,女犯有“舂”、“白粲”、“隸妾”等苦役。漢文帝廢除肉刑,將服苦役作爲主刑使用,奠定了後世徒刑的基礎。曹魏將這些苦役刑歸納爲髡刑、完刑、作刑等三類。五代後周時,法律正式將勞役刑定名爲“徒刑”,隋代將徒刑定爲五刑之一,歷代相沿,犯罪人白天服役晚上關押的刑罰制度直到清末都未改變,但刑等、刑期以及執行細節歷代有所不同。清末改革法律,採用了西方的徒刑制度,分爲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兩種,但保留了徒刑分五等的傳統。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典才廢除了五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