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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教育公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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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社會基本的公平,在人的生存問題和溫飽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以後,教育就成爲人的最基本的需要。教育公平對社會的影響是潛在的、長期的。實現教育公平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平的實現,關係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淺談教育公平的問題

一、影響教育公平的要素

1.教育經費的投入不足且分配不合理

首先,我國教育經費總投入不足。從教育經費絕對投入水平來看,目前全世界年人均教育經費已接近500美元,發達國家的教育投入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六倍,而我國2005年人均教育經費還不足100美元,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1/5。其次,三級教育所佔份額不合理。在有限的教育經費中,中央政府的財政撥款過多地用於高等教育,對義務教育投資不夠。最後,教育經費的地域分配也極不合理。地區間、城鄉間、學校間經費投入不均衡狀況十分突出,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和農村的教育投入水平遠低於東部地區和城市。

2.教師資源配置失衡

首先,多年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區別對待的教育政策偏向於城市。如教師編制政策等,而就實際情況而言,農村人口居住分散,學校數量多,規模小,農村教師配置編制理應等於或高於城市。其次,由於經濟發展不均衡等其他因素,導致中東部地區的師資遠遠優於西部偏遠地區,形成新的不公平。

3.學校教育之間的不公平

如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的不公平。重點學校一直是各級政府投資的重點,而非重點學校則因政府不重視、投入少而無人問津,師資隊伍較差,教育質量低下,人爲地把學校、學生分成不同的等級,“就近入學”和愈演愈烈的“擇校”大戰,很大程度上是家長在經濟實力和社會背景的競爭,固化了社會階層間的差別,使教育資源配置人爲地出現傾斜。

4.優勢羣體與弱勢羣體教育的不公平

如流動兒童與城市兒童的不公平;正常兒童與特殊兒童教育的不公平;女性教育與男性教育之間的不公平;窮學生與富學生教育之間的不公平,等等。

5.教育政策不盡合理

高考錄取中的“分省定額”、“劃線錄取”,人爲地造成高考錄取線的地區差異,違背了“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神聖原則,這是一種省際間考生的嚴重“教育不公平”。

二、實現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徑

1.法律保障

爲了確保教育的公平和平等,許多國家注重通過立法來保障教育的平等和公正,在其憲法和教育法律中,都明確規定了在教育發展過程中實施平等公正的理念。我國也認真貫徹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努力實現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高質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推進以權利爲基礎的教育,確保每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均等。

2.經費支持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投入嚴重不足,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佔GDP的比重很低。近年來經過努力,雖有較大改善,但情況仍不樂觀,極大地阻礙着教育的發展,進而阻礙着實現教育公平的歷史進程。所以,現階段必須建立健全保障教育優先發展的機制和制度,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提高。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要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需求。

3.合理安排教師資源

目前的擇校熱等現象背後的直接原因就是教師資源的不均衡。薄弱學校之所以薄弱,除了教育基礎設施薄弱以外,教師不足、學科不配套、教師素質偏低、教育質量不高,是其薄弱的主要表現。所以,要制定和執行特殊的優惠政策,鼓勵並支持教師到薄弱學校任教。比如提高同類別地區薄弱學校教師的崗位津貼標準、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職數比例向薄弱學校傾斜,並適當降低薄弱學校教師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所要求的論文數量和教育科研成果標準,新招聘的教師一律到薄弱學校和農村學校任教一定時期,城鎮學校及中心學校教師評聘中(高) 級專業技術職務應有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任教或支教的經歷,或定期安排教師校際互換,一幫一結對子等政策,逐步實現教師資源的平衡。

4.政策保障

對弱勢羣體和弱勢地區採取補償措施。在教育中,處境處於劣勢的弱勢羣體和弱勢地區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對這些羣體和地區的扶助應該成爲促進教育公平的重點。在這方面,韓國爲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借鑑。韓國政府首先將有限的公共資金用於收益率最高的初等教育,在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達到教育的普及和均等化並舉的目的。我國也在不斷地學習借鑑,如,“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兩免一補”政策等。在政策上體現了一定的傾向性,但是由於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城鄉二元治理結構、分級管理體制和重點校政策和質量評價標準不合理等多種原因,導致目前我國的教育公平還存在嚴重的問題。

綜上所述,優先發展公平公正的教育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之本,是人民安定和諧之本。我國實施教育公平應當借鑑世界上成功的經驗,建立相關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明確實施教育公平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明確各級政府在實施教育公平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師資、經費等保障措施,明確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機制,真正把實施教育公平納入法制軌道,從而保障教育公平的持久、健康、有效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