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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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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以德育人、藝術精湛、管理嚴明”是本校的教學宗旨。各專業教師和家長都希望學生的音樂技術與音樂藝術有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爲保證教師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定以下條例:
  一:本校上課時間一課時爲60分鐘,每節課教師可根據學生的情況安排課間休息10分鐘
  二:教師上課嚴格按照教務處安排的“教師課程表”準時上課,教師課程表一式兩份,教務處一份,教師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學生上課時間)如有調整及時更正,兩份必須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學生的時段,由老師用紅筆劃掉)教師調整學生課時時,應先徵得家長和教務處一致同意後方可調整。注:“教師課程表”不規範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曠課、不隨意調換學生課時,如有事不能上課,必須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在“師生請假薄”上登記‘覈實後方能准假,否則一律按曠課處理。教師未經教務處同意,不得擅自給學生放假、休課,導致學生不能正常上課的一切責任由教師負責!
  1:教師曠課,教師由此造成學生無法正常上課,扣除教師該課時費標準的20%曠課費,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2:教師遲到,以遲到每分鐘1元的標準在當月工資中扣除,並主動抽時間給學生補課且不得佔用下節課學生的上課時間。
  3:教師曠課、遲到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執行外同時降低當月提成比例的1級。
  4:教師不得將本校學生帶回家上課,經查實有該情況者,按帶走一個學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務處開處罰單。
  5:學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人員在“師生請假登記薄”上登記審覈批准方可請假,請假時間未提前四小時不予批假,不來上課按曠課處理。由授課教師在授課記錄本上籤上日期、及“曠課“字樣。月底扣除課時費發給教師提成。事後由學生或家長與教師協商,在教師有時間的前提下,由老師通知學生補課,補課時間不得佔用下課時的正課時間。
  6:學生遲到減短當節課授課,課時費按全節計算。
  7:師生請假一律由教務處審批,教師沒有批准學生請假的權利。
  8:學生連續三個月不上課,視爲自願退學所剩學費一律不退。
  9:教師每上完一節課後,要帶頭並督促學生簽字,授課簽字缺項的暫不結算該節課的課時費,待補籤後轉入下月結算。
  四:凡本校學生上課時,必須帶上由本校統一印製的“學生學琴記事本”具體授課內容由教師填寫並安排回家練琴計劃,然後簽字,學生回家練習由家長督促並將一週練琴的情況寫上,上第二課時教師好了解學生練習情況,以便更快提高學生學習技能!
  五:教師在上課期間,不準抽菸、吃零食、接撥電話。
  六:教師應積極參與和配合學校組織的各項演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