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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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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意義

法學研究生開題報告範文

  (一) 選題的目的

典當是指借款人向典當行借錢而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或質押給典當行,在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本息贖回原物。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質物直接歸屬典當行所有或典當行變賣質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關係。典當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通過典當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在典當期限內約定當戶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納利息及綜合費用給典當行,有時還約定違約金條款來約束當戶履行金錢支付義務或償還當金的義務。由於典當具有簡便、迅速融資的特點,典當行業發展起來,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典當糾紛。糾紛多發生於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且經過一定期限後當戶未按時贖當的情形,此時也稱絕當。《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爲絕當。

  典當糾紛多發生於絕當後是因爲:

一是《典當管理辦法》對於當戶在典當期限內以及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利息、綜合費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絕當前典當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只要數額沒有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即可。但《典當管理辦法》並未明確絕當後利息和綜合費用是否應該繼續計算以及如何計算問題。使得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一,給典當業務造成了混亂。二是典當行與當戶在典當合同中約定當戶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下,絕當後典當行主張當戶依合同約定承擔該違約責任;而當戶認爲在償還金錢給付後不再需要另行支付違約金。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絕當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識和做法也不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持懷疑態度,上訴現象不斷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蕪湖市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爲例,分析目前已經形成的對絕當後息、費及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觀點,提出自己的觀點,

  以期對今後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課題研究的意義

  1、理論意義

我國商務部、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僅在其第40條規定了絕當的定義。但是絕當後,當戶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綜合費用,若需要支付以什麼標準支付,究竟怎樣去認識和理解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已成爲相關絕當合同糾紛必須要解決的理論課題。我國法律對此方面的規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這就決定了當出現典當合同法律糾紛時,司法工作者沒有明確的法律及理論標準。探討和分析絕當後息、費問題,絕當與違約金條款的相關問題,有助於各國相關法律的更新,與時俱進,更爲典當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提供了理論基礎。

  2、現實意義

本文所研究的鑫達典當公司與程某、吳某典當糾紛一案,近年來已成爲頗爲常見的絕當糾紛主題。實踐中許多典當行在絕當後故意不處置當物實現債權,以此“圈”住當戶,目的就是延長絕當後至清償借款的期間,以求獲取更多的息、費。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適當的違約金有時又會造成當戶違約成本少於守約,不利於典當行。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於絕當後相關問題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據來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一)《典當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爲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後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爲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

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爲絕當。

當戶於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