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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賞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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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主要法典。又名《律疏》、《故唐律疏議》。三十卷。唐長孫無忌主撰,李勣、于志寧等參撰。

《唐律疏議》賞析

【作者簡介】

長孫無忌(? -659),字輔機。河南洛陽人。太宗皇后之兄。武德九年(626)決策發動玄武門之變,並助太宗奪得皇位。後歷任尚書右僕射、司空、司徒等職,封趙國公。與房玄齡等撰修《貞觀律》。高宗即位,任太尉、同中書門下三品,奉命與其他大臣及律學之士分別於永徽初和永徽三年(652)撰修《永徽律》及《律疏》。後因反對高宗的立武則天爲後,被放逐至黔州,自縊身亡。

【書籍簡介】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律文源於高祖時《武德律》及太宗時《貞觀律》,“疏議”爲高宗時附撰。《舊唐書·刑法志》載:永徽三年詔三曰:“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條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四年(653)完成,“頒於天下。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在於,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敘及源流,辨析異疑,並補律文之不足,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司法官可以其爲定罪量刑的依據。

關於《唐律疏議》的法律性質,有不同觀點,主要有三:一說是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典。《中國古代法律史知識》等書持這一觀點。二說是以刑爲主、諸法合體的法典。《唐律研究》等書持此觀點。三說是刑法典,不存在諸法合體問題。《唐律論析》等書持這種觀點。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於第三種觀點。

第一篇爲《名例律》,主要規定法典中的一般原則,包括刑罰、減免刑的適用範圍、自首、共同犯罪、數罪併罰等內容,相當於當今的刑法總則。其餘十一篇相當於今日的刑法分則,包括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捕亡、斷獄等十一律。每一律都對數類犯罪作了具體規定,如《衛禁律》是對違犯宮殿和關津要塞等保衛制度的犯罪規定,《職制律》是對違法設置官吏、行職不依法、受財枉法等犯罪行爲的規定。每一篇中,少則十餘條,多則六十餘條,每一條又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罪名及相應的'刑罰。

其內容以儒家思想爲指導,處處體現禮的精神和原則,主要表現爲:儒家經句是認定犯罪行爲及其制裁的根據,是解釋律文的依據,甚至直接充當律文。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說:“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爲出入得古今之平。”其內容突出對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維護,是君權、父權和夫權的護衛者。

《唐律疏議》不僅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還在我國古代法制史中居承先啓後的重要地位。它集戰國《法經》以來各朝立法之大成,並對唐後各封建朝代的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其後“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爲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進講唐律。後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於唐”。以後頒佈的《大明律》與《大清律例》雖在體例上與《唐律疏議》有別,但多數律條仍同於它。有人作了統計,認爲《大明律》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大清律例》有近百分之六十的律條內容與《唐律疏議》同。與其他封建法典相比,《唐律疏議》被認爲是最善者。清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序》中明言:“講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爲最善。”

《唐律疏議》還在世界法制史中佔有顯赫地位。它對蒙古、朝鮮、日本、越南等許多亞洲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成爲這些國家封建法典之藍本,故被譽爲“中華法系”的代表作。不僅如此,它還是世界封建制法典的楷模。有人認爲:“羅馬法代表了古代奴隸制文明,唐律疏議代表了古代封建制文明,拿破崙法典代表了近代資本主義制文明。”(李光燦《唐律疏議譯註序》)。

【版本】

目前可見的版本大致有三個系統。一是滂熹齋本系統。其中包括宋殘本、元刻本、清蘭陵孫氏宋抄本及《四部叢刊》本等。二是至正本系統。其中有元至元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刻本、《岱南閣叢書》本、江蘇書局本和光緒十六年(1890)沈家本重校刻本等。三是文化本系統。其中含有日本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萬有文庫》和《國學基本叢書》本等。1983年,中華書局在參校各本的基礎上,出版了《唐律疏議》點校本。鑑於《唐律疏議》的突出地位,我國有不少學者對其進行了研究,並出版了一些有關著作,主要有曹漫之主編的《唐律疏議譯註》、錢大羣的《唐律譯註》、錢大羣和錢元凱的《唐律論析》、喬偉的《唐律研究》、楊廷福的《唐律初探》、王立民的《唐律新探》及臺灣戴炎輝的《唐律通論》和《唐律各論》等。此外,還有爲數不少的論文,從譯註、論述等角度對《唐律疏議》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