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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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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祕書省

唐會要卷六十五

龍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爲蘭臺。其監爲蘭臺太史。少監爲蘭臺侍郎。丞爲蘭臺大夫。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各復舊額。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爲麟臺。監等並隨名改。神龍元年二月五日。復改爲祕書監如舊。

少監

 武德初。因隋舊制。號祕書少令。七年省。貞觀四年十一月。復置一員。以虞世南爲之。太極元年二月。加一員。以崔琳爲之。

 祕書郎

 本四員。開元二十八年減一員。

 校書郎

 本八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省四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

正字 

本二員。開元二十六年減一員。天寶十三載正月十三日卻置。貞元八年六月十三日割校書四員。正字兩員。屬集賢院。

著作局。 龍朔二年。改爲司文局著作郎。咸亨元年卻依舊。

  著作郎

 本四員。開元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減兩員。掌修史。貞觀二十三年閏十二月。置史館於門下省。宰臣監史。自是著作罷史任。

貞觀六年三月。上幸九成宮。宮人還京憩於圍川縣官舍。俄有右僕射李靖。侍中王珪復至。官屬移宮人別所而舍靖等。唯參靖等。又不禮敬宮人。上聞之。怒曰。威福之柄。豈由靖等。何爲禮靖而輕我宮人。即令按問。祕書監魏徵諫曰。靖等陛下心膂大臣。宮人皇后埽除之隸。論其委付。事理不同。又靖等出外。官吏訪聞。朝廷法式。歸來。陛下問疾苦。靖等自當與官吏相見。官吏亦不可不謁。至於宮人。供食之外。不合參承。若以此罪責縣官。恐不益德音。徒駭天下耳目。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上謂侍臣曰。朕因暇日。每與祕書監虞世南商量今古。朕一言之善。虞世南未嘗不悅。有一言之失。未嘗不悵恨。嘗戲作豔詩。世南進表諫曰。聖作雖工。體制非雅。上之所好。下必隨之。此文一行。恐致風靡。輕薄成俗。非爲國之利。賜令繼和。輒申狂簡。而今之後。更有斯文。繼之以死。請不奉詔旨。羣臣皆若世南。天下何憂不治。因顧謂世南曰。朕更有此詩。卿能死否。世南曰。臣聞詩者。動天地。感鬼神。上以風化下。下以俗承上。故季札聽詩。而知國之興廢。盛衰之道。實基於茲。臣雖愚誠。願不奉詔。

大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敕。祕書省書閣內書。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祕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貞元二年七月。祕書監劉太真上言。請擇儒者。詳校九經於祕書省。令所司陳設。及供食物。宰臣錄其課效。從之。(議者謂祕書省有校書正字官十六員。職在校理。今授非其人。乃別求儒者詳定。費於供應。煩於官寮。太真之請。失之甚矣。尋阻衆議。果寢不行。)

三年八月。祕書監劉太真奏。準貞元元年八月二日敕。當司權宜停減諸色糧外。紙數內停減四萬六千張。續準去年八月十四日敕。修寫經書。令諸道供寫書功糧錢。已有到日。見欲就功。伏請於停減四萬六千張內。卻供麻紙及書狀藤紙一萬張。添寫經籍。其紙寫書足日。即請停。又當司準格。楷書八年試優。今所補召。皆不情願。又準今年正月十八日敕。諸道供送當省寫經書。及校勘五經學士等糧食錢。今緣召補楷書。未得解書人。元寫經書。其歷代史所有欠闕。寫經書畢日餘錢。請添寫史書。從之。

元和三年三月詔。祕書省。宏文館。崇文館。左春坊司經局。校書正字。宜委吏部。自今以後。於平留選人中。加功訪擇。取志行貞退。藝學精通者注擬。綜覈才實。惟在得人。不須限以登科。及判入等第。其校書正字。限考入畿縣尉簿。任依常格。

長慶三年四月。祕書少監李隨奏。當省請置祕書閣圖書印一面。伏以當省御書正本。開元天寶以前。並有小印印縫。自兵難以來。書印失墜。今所寫經史。都無記驗。伏請鑄造。敕旨。依奏。

開成元年七月。分察使奏。祕書省四庫見在雜舊書籍。共五萬六千四百七十六卷。並無文案。及新寫書文歷。自今以後。所填補舊書。及別寫新書。並隨日校勘。並勒創立案。別置納歷。隨月申臺。並申分察使。每歲末課申數並具狀聞奏。敕旨。宜依。

九月敕。祕書省集賢院。應欠書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卷。配諸道繕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