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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卷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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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婢

唐會要卷八十六

舊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爲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嶺南爲城奴也。)一免爲番戶。再免爲雜戶。三免爲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輔公祏功。賜奴婢百人。大亮謂曰。汝輩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爲賤隸乎。一一皆放還。高祖聞而嗟賞。更賜奴婢三十人。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放還奴婢爲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已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廢疾者。並免賤。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於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龍三年。司農卿趙履溫奏。請以隋代番戶子孫數千家。沒爲官奴婢。仍充賜口。以給貴幸。監察御史裴子餘。以爲官戶承恩。始爲番戶。且今又是子孫。不可抑之。奏免之。

天寶八載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勒到五日內。一切送付內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別承恩賜。不在此限。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曆十四年五月。詔曰。邕府歲貢奴婢。使其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宜罷之。

其年八月。都官奏。伏準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並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又準格式。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並從良。比來因循。省司不立文案。伏恐日月滋深。官戶逃散。其受勳及入老者無定數。伏請令諸司準式造籍送省。並孳生及死亡者。每季申報。庶憑勘會。敕旨。宜並準式處分。自今已後。有違闕者。委所司奏聞。準法科罪。

元和四年閏三月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雖處遐俗。莫非吾民。多罹掠奪之虞。豈無親愛之戀。緣公私掠賣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並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有違犯者。準法處分。

八年九月詔。自嶺南諸道。輒不得以良口餉遺販易。及將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馬。並敕所在長吏。嚴加捉搦。如長吏不任勾當。委御史臺訪察聞奏。

長慶元年三月。平盧軍節度使薛蘋奏。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將到當管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爲奴婢者。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常稟正朔。朝貢不絕。與內地無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賊掠賣。於理實難。先有制敕禁斷。緣當管久陷賊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復已來。道路無阻。遞相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禁斷。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如有違犯。便準法斷。敕旨。宜依。

三年正月。新羅國使金柱弼進狀。先蒙恩敕。禁賣良口。使任從所適。有老弱者棲棲無家。多寄傍海村鄉。願歸無路。伏乞牒諸道傍海州縣。每有船次。便賜任歸。不令州縣制約。敕旨。禁賣新羅。尋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歸。宜委所在州縣。切加勘會。責審是本國百姓情願歸者。方得放回。

寶曆二年十一月敕。朝官及節度觀察使。自今已後。並不許更置私白身驅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餉遺良口。前後制敕。處分重疊。非不明白。衛中行李元志等。雖雲買致。數實過多。宜各令本道施行。準元和四年閏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切加約勒。仍逐管各差判官奏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據要典及令文。有免賤從良條。近年雖赦敕。諸司皆不爲論。致有終身不沾恩澤。今請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請準各令處分。其新羅奴婢。伏準長慶元年三月十一日敕。應有海賊?掠新羅良口。將到緣海諸道。賣爲奴婢。並禁斷者。雖有明敕。尚未止絕。伏請申明前敕。更下諸道切加禁止。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