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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權益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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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報紙上有好些報導,都是維護小偷權益的。

小偷的權益散文

如一篇報導說,某小偷去建築工地偷鋼筋,被發現,遭追趕,連忙逃走;結果從腳手架上跌下,跌壞了腳,截肢;化去十多萬元錢。小偷狀告工地,要求賠償二十萬元;法院判定工地和追趕人共同賠償十萬元。

另一篇報導是:有三個小偷去偷一輛電動自行車,被車主發現,小偷逃走,車主追趕,小偷武力拒捕,打了起來,其中一小偷被車主的練條鎖打破了脾臟。小偷告上法庭,法庭判決車主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賠償小偷二萬伍千元。電動自行車只值二千伍百元,車主追打小偷,付出了十倍多的代價。

法院的理由是,小偷既已逃走,已中止了犯罪﹝違法?﹞,就不應當追趕了;因追趕而使小偷受傷,因果關係顯而易見,所以追打者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這些判例,社會上反響很大,有人認爲我們的法律意識更進步、更文明瞭,連小偷的權益也能獲得保護。但更多的人認爲,這是在助長小偷的氣焰,會使社會治安更不穩定。

我們不妨從各個角度試行分析。

小偷從事的偷竊事業﹝我們不妨把它看作一種事業﹞,像任何生意一樣,有機遇也有風險。機遇是一旦得手,不化大力就能平白獲得許多財富;風險是一旦失手被抓住,輕則被痛打一頓,重則被拘留、判刑、甚至搶斃﹝有偷軍用電纜被搶斃的小偷﹞。正因爲風險也大,所以小偷隊伍不致於無限擴大,有些人有賊心,卻沒有賊膽,社會狀態獲得一個大致的平衡。

如今法律向小偷傾斜,小偷從事偷竊活動的風險大大減少。除了一些笨賊外,本來小偷成功的概率很大;現在又加上失手後失主不敢過分追趕,旁人更不會去冒傷及小偷的風險,所以多不敢見義勇爲,多會裝聾作啞,視若無睹;因此小偷得手的可能更大,偷竊有可能成爲好些人嚮往的熱門事業。

這樣就會釀成一個社會問題;因爲小偷隊伍的壯大,決不是社會的幸事。據說小偷協會﹝當然是非法組織,中國憲法雖然規定有結社的自由,但連農民協會都不允許組織,更何況小偷協會。﹞已在蠢蠢欲動,想趁目前的大好時機,收集偷兒們在偷竊過程中被傷殘的證據,,通過法律爲那些被侮辱和被損害的竊賊們討回公道。同時招兵買馬,竭力擴大自己的隊伍,壯大自己的聲勢,使自己的社會地位儘可能地獲得提高。

所以這種傾斜對社會並沒有好處。

從被偷竊的公民的角度看,他有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力,也有嚴肅法律法規的義務。小偷來偷東西,他當然要保護,小偷逃走了,他當然要追趕,因爲小偷應當爲其偷竊行爲承擔法律責任。小偷逃走是不肯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現,所以應當追上去,抓住它,迫使其承擔責任;這就是嚴肅法律法規的行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小偷在逃跑時跌傷了,應當小偷自己負責任。雖然受傷和追趕有因果關係,但更大的因果關係是因爲偷竊;小偷不來偷東西,人家就不會來追趕,小偷也就不會受傷。追趕者是沒有錯的。

當然小偷如果投降了,束手就擒,那就表示他願意承擔偷竊的法律責任;這時候如果再吊他,打他,就觸犯了他的權益,如果因此而使小偷傷殘,那麼使暴者除了負法律責任外,當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了。

因此,所有小偷在逃跑時跌傷、跌殘,甚至跌死,和追趕的人無關,應小偷自己負責任。小偷武力抗拒追捕的人,被打傷,也應小偷自己負責任。所有關於這類情況要追緝者負責任的報道,近於顛倒是非,是在長小偷們的威風,在滅守法公民的志氣。是一些不負責任的媒體作秀式的炒作。

因此小偷們切莫洋洋得意、忘乎所以;偷竊終居是一種不齒於人類正規道德的活動。法制的羅網恢恢張天,雖有漏洞,但最終還是罩住一切敢於觸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