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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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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我們有一些啓發後,就十分有必須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這麼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一起來學習心得體會是如何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近期,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如下幾點體會:

一、意外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爲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三、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爲,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四、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

五、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爲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爲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爲,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爲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爲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六、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爲後果的判斷能力。

七、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學校,學生每週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爲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總而言之,中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爲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