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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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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規章制度

  爲了增強教職工對學生安全教育的責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後勤人員要經常檢查學校的各種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若有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主要領導並積極組織人員進行維修。
  (二)全體教師都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都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發現校內的設施有不安全隱患應積極向學校報告。
  (三)未經學校允許,任何教師不得私自組織學生外出遊玩、野炊,不得組織學生到不安全的地方開展活動。
  (四)上課時間,全體學生必須自覺服從當堂課的任課老師的安排,不得做違反課堂紀律的事,教師不得隨意離開課堂。
  (五)體育的室外課和其它的室外活動課,體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要經常強調安全方面的規定,要規定活動項目和範圍等,老師要跟隨學生活動;學生必須服從體育教師或輔導教師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準超越老師規定的活動項目和範圍。
  (六)行課期間不到放學時間,未經許可,學生不準出校門。
  (七)校內的課外時間(在校內除上課以外的時間),全體學生應文明休息、文明娛樂。室外課和課外時間,全體學生不準互相追逐、瘋打以及打彈彈槍、放鞭炮等,不準爬籃球架、爬樹、爬圍牆、爬門窗以及其它設施,不準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樓梯各自靠右行,不準擁擠。
  (八)住校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及校紀班規,按時入寢睡覺。未經班主任或管理人員許可,住校生放學後不得出校門,男生不得進入女生宿舍。
  (九)同學之間應團結、和睦,不準打架,不準攜帶匕首等兇器到學校。
  (十)所有學生都不準在教室、樓道等非運動場地打球、踢球。
  (十一)學生騎自行車上學的,必須將自行車停放在校內指定的地方,以便統一管理。
  (十二)學生在校內打掃清潔衛生時,應注意安全,不準做不安全的事。大掃除時,班主任應到場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體學生不準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騎車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上追逐,不準爬車、吊車。
  (十四)後勤人員及教職工違反上述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十五)學生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的,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十六)本規定從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