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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學法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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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學法制度 規章制度

  教育是爲國家培養人才的重要事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力開展依法治國中,把學法、守法、用法提到實踐“xxxx”的高度,積極支持參與民主與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教是每個教育工作者的義務和責任。爲了完成“四五”普法要求,提高法律意識,掌握教育法律法規,做到依法教書育人,學校爲此每學期設立兩個學法日。
  一、時間及形式安排
  採取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每次集中學習都要指定發言人作中心發言。
  二、參加人員及要求
  全體教職工都要按時參加,集中學習,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會;有學習計劃和學習心得。
  三、考覈辦法
  (一)集中學習時遲到、早退的;未經學校統一安排或領導同意,在會期到班上輔導上課、考試或做其它工作;在未宣佈散會之前擅自離開會場的。凡以上三種情況由考勤負責當面記載,並在月考覈中體現。
  (二)學習內容
  1、《教育法》。2、《義務教育法》3﹑《未成年人保護法》。4﹑《教師法》。5、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
  6、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㈠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形式。
  ㈡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爲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㈢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爲有效。
  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其分配體現教師爲主,具有羣衆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數的60%。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爲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㈤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㈥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爲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㈦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爲3~5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㈧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⒈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⒉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⒊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⒋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⒌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㈨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㈩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爲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4.實驗小學工會工作制度
  爲真正體現成員是工會的主體,堅持依法治會,推進工會改革和建設,真正達到工會羣衆化、民主化要求。
  特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學習、宣傳制度
  要結合黨的中心工作和學校的中心任務,及時地組織會員羣衆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業務知識,搞好工會建設。
  2、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配合學校黨支部組織開展以師德教育爲重點的教學教研活動。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及時做好教職工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關心、幫助有困難的教職工,把黨的溫暖送到教職工的心坎上。
  3、民主選舉制度
  按照羣衆的意願遵照工會章程規定的程序民主選舉工會委員和工會正、副主席。每屆推出的工會委員會候選人須經全體會員的充分醞釀交職代會選舉產生。
  4、民主決策制度。
  基層工會內部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充分反映廣大會員羣衆的意願。必須自下而上地聽取,徵詢、吸收會員羣衆的意見,凡屬重要工作和涉及面大的活動,要通過工會委員集體討論決定。
  5、代表任期制度。
  實行會員代表任期制。在屆內有反映問題,評議幹部,評議工會工作,參與決策提出獎懲建議的權力。保證工會換屆時,廣大會員選出的常任代表能直接參與工會工作。
  6、會員監督制度。
  每年要召開一至二次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總結工會工作的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