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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後感(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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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認真看完一本名著後,大家對人生或者事物一定產生了許多感想,何不寫一篇讀後感記錄下呢?那麼你真的會寫讀後感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後感(通用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通用6篇)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1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爲《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後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爲《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着作,因爲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燬,並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衆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着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纔是國家的主人。”對於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裏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裏,我要說一下自己對於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並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爲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爲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於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於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裏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裏對於間接民主認識的侷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於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於民主有着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於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於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盧梭認爲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於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侷限性在於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於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

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爲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着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衆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衆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並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於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麼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於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爲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着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盧梭對於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於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於強權的理解很精闢,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

那麼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於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爲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爲“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爲習慣法,是現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爲什麼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纔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他爲了證明合法政治權威的存在分別通過貴族制、奴隸制、民主制的分析來論述政治的理論,又通過對於戰爭、政府、法律、公共意志來論述合法的政治權威在不同領域的存在形態。我限於自身知識的限制,在讀這本書時,查找了很多資料,發現不少學者也對盧梭書中的觀點提出了不同意見,並且指出了盧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侷限性。通過對他們文章的瞭解,我感覺自己對社會契約論的認識被加深了,同時也瞭解到沒有哪個思想家的理論會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讀書中要敢於質疑權威的理論,要用辯證的視角去看問題。在吸收偉大思想家的思想時,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去甄別哪些是啓示,哪些是思想的侷限性。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於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我讀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就有這樣的感動。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2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讓·雅克·盧梭的代表作。

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後,伴隨着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其中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爲革命的“聖經”,它成爲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聖,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爲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爲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爲“社會秩序是一種神聖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爲“暴力並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麼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麼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爲,“正因爲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爲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於人民之間的約定”。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於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爲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爲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統治社會也只有以這種共同利益作爲基礎”。在這裏,盧梭把當時政權兩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從組成政府的基礎中剔除了,當時的歐洲政府在理論上一下子全部變成非法的了。

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社會公約爲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爲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形成的契約必須有一系列強制執行的社會準則來規範締約各方的行爲,以保護契約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約得以執行。盧梭認爲人民必須遵守法律,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義務。他認爲“在本質上,履行這些責任的個體在爲他人服務的同時也在爲自己服務”。但是法律的約束也不是無限的,“每個個體對那些一般約定留給自己的財產和自由擁有完全的支配”,這也許是現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學闡述。由於法律給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強制權力,爲了防止政府違揹人民意願,濫權、越權,盧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權的政體設計。他對憲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對政府濫權的嚴重的擔心和立法、行政、執法分權的思想。盧梭認爲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因爲,治人者不能製法,反之,製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則,他的法律就會爲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維護他的不公,他也就永遠不能防止其製法工作爲其個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憲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這樣。盧梭認爲,“法律是公民集團的準則,由法律聯繫的人民本應該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畫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應有立法的權力”,“立法權力必須也只能屬於人民”,政府只是社會公共利益和權力的代理人而已。盧梭對於政府官員的描述,與現代的“公僕論”相當一致,他說:“行政權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僱員;人民可以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其任命或罷免;他們是被要求服從而不是達成契約。”在盧梭看來,政府官員甚至不是社會契約方,自然也不具備立法的資格和權力。

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爲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爲大國適合君主制,這到和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思想一致。他認爲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羣衆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困擾盧梭的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技術上的,另一個是教育上的。他認爲民主政府的立法決策必須通過公民大會才能決定,這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是不可能經常實現的。另外盧梭認爲,美德是共和國的基礎,但“並不是說人民的所有決定都是成熟的。我們當然都是爲了自己的益處,但是我們可不能保證總是看到這種好處。人民是不會腐敗的,但她可會受到矇蔽,此時的她,好像總是見壞就上”。實際上困擾盧梭兩個問題也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基本問題,一個是要有足夠的技術水平保證人民的意志能夠充分在國家意志中體現,另外一個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準——這是社會教育的問題。正是擔心人民的道德水準,盧梭纔會造出一個“憲法起草人”,並賦予他神一樣的境界。他是這樣描述憲法起草人的:“找到適合一個民族的社會規範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夠觀察到人類的情感而又不捲入其中;它要完全獨立於人類的本性但能完全瞭解其實質;它的幸福要與我們無涉但要願意爲我們着想;最後,它必須到遙遠的未來去尋找它的榮耀,苦苦今世的勞作,以爲後世的結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擔起組織一個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這麼說,改造人性;他要把一個獨立完整的個體,改造成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從中個體在某種意義上獲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構人的組成方式以改良增強其力量;他要把天賦的物質上獨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現實中盧梭推崇的是貴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認爲,“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着成員選舉的好處……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衆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爲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衆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羣衆維持”。“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爲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羣衆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後一冊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羅馬共和國的興衰成敗,可見他對這種制度的重視程度。

由於本人只讀了兩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闢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鉅著。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3

《社會契約論》分爲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社會秩序乃是爲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並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着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爲依歸的公意的行爲。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並沒有權力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纔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鑑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

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盧梭認爲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爲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標,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爲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於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羣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並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我要探討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此外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它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爲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國不平等的現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別不平等,職業不平等,貧富不平等,權利的不平等……這無數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們說明這個社會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現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現象,更是深深刺痛國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爲了一句充滿諷刺意味的空話,而“人生而不平等”纔是這個社會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實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決定命運,就是種姓制度或者“血統論”;而完全剷除出身的作用,實際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自有其特殊內涵。轉型中國的二代現象一方面是反映社會垂直流動的程度,或者說公職和職位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的程度,正所謂“舉賢不避親”;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間的溝通問題。在二代標籤的背後,是這個社會早已瀰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進一步放大。這種放大已經發生質的變化:人們日益擔心,社會的優質資源將日益被少數人壟斷,大部分人會失去改變自身命運的機會。而這正是任何一種極端思潮誕生的社會土壤:以極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從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各種劃分版本就層出不窮。和嚴謹的社會學意義上的劃分不同,類似“富二代、窮二代和官二代”的劃分實際上是網絡輿論對於直觀社會現象的反應。尤其是在就業和謀取更好職位的時候,當更追求職業前景激勵的年輕人在關係、家庭資源、甚至是行賄競爭等的較量中敗下陣來,一種“出身決定命運”的悲觀情緒勢必會蔓延。而當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輩積累的財富和人脈資源的蔭庇,卻又自認爲理所當然,擺出一副傲慢姿態的時候,不平、不滿和憤恨的情緒就會滋長。

究其根源,我認爲自從實行“讓一部人先富起來”之後,代際之間的公平問題就遲早會出現。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很好,但是卻沒有達到它真正的目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有錯,但是接下來應該“讓先富帶動後富”這點卻沒有做到!先富起來的人搶佔了絕大多數的社會資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會保障體制嚴重缺失,讓貧困的人們無法獲得同樣的發展機會,這就導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現象。資本和勞動的分配嚴重失衡,這直接影響大多數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資源帶來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有錢的越來越有錢,沒錢的越來越沒錢”。由於政府公共物品服務方面對於民衆起點公平的保障嚴重不足,個人和家庭爲此付出了過於沉重的代價(比如爲了孩子讀書條件好一點,或者承受高房價,或者承受高昂的擇校費)。等到要“還債”的時候,相關的人們也不得不加入到對於稀缺性資源的尋租大戰中去。沒有“公平正義的光輝”,最終的可能結局只能是“叢林的戰爭”。

之所以如此關心二代現象,我想恐怕還是因爲資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會代際之間遺傳,社會斷裂得不到有效彌合。本來年輕意味着新銳和突破。但現實也昭示體制的力量更大。中國最嚴重也最需解決的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這纔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陳腐已久的計劃經濟殘存的“毒瘤”,中國的社會發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纔有可能完全解決。但是現在縫縫補補的小動作是無法撼動舊有的體質的,只有一場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層的既得利益集團會讓這種有損於自身利益的改革實現嗎?從目前的改革動向來看希望不大,個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實在是太渺小了!難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無以復加之時,政府才能下定決心嗎?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4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於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徵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爲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後,無論出於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徵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瞭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現,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爲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爲。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麼《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爲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於一種協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於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裏,我認爲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爲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社會條約“保全”締約者爲目的,使他們不因爲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繫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爲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個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後,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領着整個歐洲藝術的發展。不難發現,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緻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着一種邪惡而虛僞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彷彿都是在同一個模子裏鑄出來的,禮節不斷地強迫着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於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治下的藝術,他嚮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於是,我覺得盧梭不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藝術觀、政治觀是一體的,它們都來源於盧梭對於社會的整體認識與判斷。

盧梭認識到社會的不平等分爲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認爲人們不應該在精神方面被統治(藝術不應該被風格、矯飾化),另一方面他認爲要用社會契約來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從而保障人在精神層面能夠崇尚自然。

由此我聯想到,對於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時代的文化、經濟、政治狀況,都是一個不可分隔的整體。特定的經濟、政治狀況,導致了特定的文化狀況;而社會對於文化的認識,也必然反映了這個社會對於經濟、政治的態度。

歐洲社會從百科全書式的混亂的18世紀到如今,藝術的面貌已經全然改變。概念藝術、行爲藝術的當代藝術概念,一次次成爲社會思潮的先鋒。我想這藝術面貌改變的背後,是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的深層變化吧。

我想起一個學景觀設計的朋友,曾經跟我抱怨,中國現在景觀設計追求的簡約風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現代極簡主義的風格。但其實我們特別沒有根基,歐洲從幾個世紀前的繁冗奢華的巴洛克風格,變化到今天的極簡主義,是幾百年的變遷裏,一步步走過來的。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模仿。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

我覺得這個有些無奈的抱怨,背後實際上反映了當下的社會狀況。我們的國家經歷的現代化歷程,其路徑與歐洲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在流行風格上對歐美的模仿,體現出的是這背後,在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現代化過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們作爲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麼。就如我的朋友所說的那樣,我們不懂得蘊含在這精煉的簡約線條背後的深刻的歷史,而只是基於風格的簡單借鑑。這必然是膚淺而流於形式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覺得我們要讀盧梭,不是在尋找一個通往現代化和諧社會的“現成”的契約,而是在讀他的痛苦和掙扎,反思他對社會的整套想法。盧梭告訴我們,社會的公約是基於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會公約不能干涉個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這是基礎,不同的社會各自在這個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發展路徑尋找現代化的道路。

那麼,我們的社會讀透盧梭沒?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有幾分在中國?

我想起前幾天一個朋友從日本回來,聊起日本當下的文化發展。覺得各種稀奇古怪、甚至亂七八糟的東西,都有人在當做職業非常認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無論多古怪,都會有相應的東西來滿足(比如爲宅男創造的午夜動漫和咖啡廳)。相比之下,中國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藝術的色彩非常濃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識非常強烈。

雖然這種當下文化上的差異沒有孰對孰錯,但我覺得從中還是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社會還沒有讀懂盧梭。因爲如果我們讀懂了,我們的社會有盧梭所述的某種公約,那麼我們社會應該會在文化上呈現出沒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狀態。既然文化是如此,那麼社會的其他方面,應該也是吧。

盧梭說:“我們嚮往自由,但我們帶着鐐銬。”或許我們應該對這副承載着歷史厚重感的鐐銬,有更深一點的領悟纔好。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5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讀了幾遍,與霍布斯的《論公民》相比,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顯得邏輯性更強,觀點更鮮明。

開始讀《社會契約論》的時候,覺得似乎很簡單,但讀了一陣後才發現讀懂不那麼容易。表面上看該書的結構十分簡單明瞭,且每一章節文字並不多。但讀懂其中邏輯關係卻非易事。爲了讀懂盧梭,我還讀過李平漚寫的《主權在民Vs“朕即國家”——李平漚解讀盧梭<社會契約論>》以及相關的一些參考書。

一旦讀懂之後,對盧梭的感覺又回到開始的狀態,他的觀點十分鮮明,簡單。與他人連篇累牘的政治學論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寫作的時間也不算長,僅有短短的兩個月時間。而李平漚的書更是集其精華,真正介紹盧梭內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適合時間較少又想了解盧梭的人士閱讀。

盧梭是十分偉大的,他集社會契約思想的精華而爲《社會契約論》,他的思想中的許多內容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應當借鑑的。

盧梭的許多觀點或者其主要觀點我是同意的,現在憑記憶記錄下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主要觀點:

1、理想的社會建立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對此,我的理解是,若將“契約”一詞改爲“合作”,可能更符合社會現實。因爲人們一般對契約的理解多着重於商業的契約,並且是價值相等的交換性的契約爲主。用合作則可以避開一定要等價的思維框架。此外,也可以用來回擊一些人對社會契約論的攻擊,他們聲稱,並沒有看到誰來簽訂契約,社會契約何來之有?

2、盧梭認爲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的時代雖然有共和國,而且盧梭當時也是日內瓦共和國之公民。但當時國家形態的主要模式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關係,故盧梭有此觀點問世。我個人認爲,若不提出這樣的觀點,而是明確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機構,國王或總統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觀點可能更容易解釋他的邏輯。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這理觀點之下,國王或總統的權力必然必須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認可。當然,他們失職也應當受到人民的彈劾。

3、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爲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爲立法者,通過討論來產生公共意志。這符合古代到現代人們關於民主統治的觀點,亦我是所贊成的。事實上,在當代民主制度較爲發達的美國,許多公共事務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進行管理,在美國,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員會,美國9。11被炸燬的摩天大樓就是屬於紐約港務局的財產,而該局亦是由一個委員會進行管理。管理貿易有貿易委員會等。管理某個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員會,等等。

4、由全體人民組成的整體是一個政治集體。在政治上,從對外的關係上,它是主權者,也就是國家。主權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國家則是現在政治學上集地域、政治關係等的複雜體。

5、政府的行政官員是主權者授權的。他們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體或者至少是大多數人的利益。

6、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

7、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爲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爲“國家或政治體”,至於結合者就稱爲人民;個別地,作爲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爲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在這裏,盧梭的邏輯思路有一些混亂,他把由全體人民組成主權者,混同爲國王之君主權力,即由主權者賦予其權力的政府的行政機構。但總的含義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來執行管理功能的總統,其所作所爲脫離了人民,損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權起來反抗,更換這些代理人。他在這裏包含了兩種含義。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選舉的方式更換自己的統治者,實爲代理人。其二是當代理人實際上變人民的統治者,人民就有權力起來反抗,直接更換這些僭權者。

9、人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即使他自己,也無權出賣自己的自由而爲他人的奴隸。當然,這裏所說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決定自由,財產則是有轉讓的自由。

10、人生來是平等的,沒有人有權奴役別人,也沒有人有義務受別人的奴役。

11、與個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轉讓一樣,主權是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

12、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着法律而行動。主權者根據公意制訂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權者執行實施法律的活動。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13、民主制不適合人類。盧梭認爲,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對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體現出國家權力的所有制,即國家的權力屬於誰。貴族制,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屬於貴族。國君制,國家權力屬於國王,即中國自秦始皇以來的封建社會的國家結構。民主制,則是國家權力屬於全體人民。盧梭認爲民主不適合人類,是與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權利,政府和國王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觀點相左的。

盧梭還有一個地方存在嚴重的思維混亂,“主權者”。有時,他指全體人民的集合,有時指國王或君主,有時則指立法機構。其實,這三者是不同的主體。人民的整體,構成主權者。立法機構,是由人民中間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全體人民執行立法職能。國王或君主,或總統,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爲存在這個混亂,盧梭在統治與代理的問題上也存在混亂。所以他有這樣的說法:統治者的統治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和認可。其實,依據他的基礎觀點,也是我所同意的觀點,必然得出國王或君主或總統僅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個股份公司中的總經理。

我認爲,民主制度是我們大多數善良的人們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礎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存在着階級,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間的民主,比如過去所講之貴族的民主或現在的所謂“精英”的民主,對廣大人民羣衆仍是專制與壓迫。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6

盧梭,一個有着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啓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爲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爲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着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爲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着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爲,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纔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爲它代表着民衆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着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着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爲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着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衆與主權者相聯繫的一箇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衆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着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裏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