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學之史部 > 新五代史 > 《新五代史》 卷二十六 唐臣傳第十四大綱

《新五代史》 卷二十六 唐臣傳第十四大綱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32W 次

○符習

《新五代史》 卷二十六 唐臣傳第十四

符習,趙州昭慶人也。少事趙王王鎔為軍校,自晉救趙,破樑軍柏鄉,趙常遣習將兵從晉。晉軍德勝,張文禮弒趙王王鎔,上書莊宗,求習歸趙。莊宗遣之,習號泣曰:“臣世家趙,受趙王恩,王嘗以一劍與臣使自效,今聞王死,欲以劍自裁,念卒無益,請擊趙破賊,報王冤。”莊宗壯之,乃遣閻寶、史建瑭等助習討文禮,以習為鎮州兵馬留後。習攻文禮不克,莊宗用佗將破之。拜習成德軍節度使,習辭不敢受,乃以相、衛二州為義寧軍,以習為節度使,習辭曰:“魏博六州,霸王之府也,不宜分割以示弱,願授臣河南一鎮,得自攻取之。”乃拜習天平軍節度使、東南面招討使,習亦未嘗攻取。後徙鎮安國,又徙平盧。

趙在禮作亂,遣習以鎮兵討賊。習未至魏,而明宗兵變,習不敢進。明宗遣人招之,習見明宗於胙縣,而以明宗舉兵不順,去就之意未決,霍彥威紿習曰:“主上所殺者十人,公居其四,復何猶豫乎?”習意乃決。平盧監軍楊希望聞習為明宗所召,乃以兵圍習家屬,將殺之。指揮使王公儼素為希望所信,紿希望曰:“內侍盡忠朝廷,誅反者家族,孰敢不效命!宜分兵守城,以虞外變,習家不足慮也。”希望信之,乃悉分其兵守城,公儼因擒希望斬之,習家屬由是獲免。而公儼宣言青人不便習之嚴急,不欲習復來,因自求為節度使。明宗乃以房知溫代習鎮平盧,拜公儼登州刺史。公儼不時承命,知溫擒而殺之。習復鎮天平,徙鎮宣武。

習素為安重誨所不悅,希其旨者上言習厚斂汴人,乃以太子太師致仕,歸昭慶故里,明宗以其子令謙為趙州刺史以奉養之。習以無罪,怏怏失職,縱獵劇飲以自娛。居歲餘,中風卒,贈太師。

習二子:令謙、蒙。令謙有勇力,善騎射,以父任為將,官至趙州刺史,有善政,卒於州,州人號泣送葬者數千人,當時號為良刺史。蒙少好學,性剛鯁,為成德軍節度副使。後事晉,官至禮部侍郎。

○烏震

烏震,冀州信都人也。少事趙王王鎔為軍卒,稍以功遷裨校,隸符習軍。習從莊宗於河上,而鎔為張文禮所弒,震從習討文禮,而家在趙,文禮執震母妻及子十餘人以招震,震不顧。文禮乃皆斷其手鼻,割而不誅,縱至習軍,軍中皆不忍正視。震一慟而止,憤激自勵,身先士卒。晉軍攻破鎮州,震以功拜刺史,歷深、趙二州。震為人純質,少好學,通《左氏春秋》,喜作詩,善書。及為刺史,以廉平為政有聲,遷冀州刺史,兼北面水陸轉運使。明宗聞其名,擢拜河北道副招討使,領寧國軍節度使,代房知溫戍於盧臺軍。始至而戍兵龍晊等作亂,見殺,贈太師。

嗚呼!忠孝以義則兩得,吾既已言之矣,若烏震者,可謂忠乎?甚矣,震之不思也。夫食人之祿而任人之事,事有任,專其責,而其國之利害,由己之為不為,為之雖利於國,而有害於其親者,猶將辭其祿而去之。矧其事眾人所皆可為,而任不專己,又其為與不為,國之利害不繫焉者,如是而不顧其親,雖不以為利,猶曰不孝,況因而利之乎!夫能事其親以孝,然後能事其君以忠,若烏震者,可謂大不孝矣,尚何有於忠哉!

○孔謙

孔謙,魏州人也,為魏州孔目官。魏博入於晉,莊宗以為度支使。謙為人勤敏,而傾巧善事人,莊宗及其左右皆悅之。自少為吏,工書算,頗知金谷聚斂之事。晉與樑相拒河上十餘年,大小百餘戰,謙調發供饋,未嘗闕乏,所以成莊宗之業者,謙之力為多,然民亦不勝其苦也。

莊宗初建大號,謙自謂當為租庸使,而郭崇韜用魏博觀察使判官張憲為使,以謙為副。謙已怏怏。既而莊宗滅樑,謙從入汴,謂崇韜曰:“鄴,北都也,宜得重人鎮之,非張憲不可。”崇韜以為然,因以憲留守北都,而以宰相豆盧革判租庸。謙益失望,乃陰求革過失,而革嘗以手書假租庸錢十萬,謙因以書示崇韜,而微洩其事,使革聞之。革懼,遂求解職以讓崇韜,崇韜亦不肯當。莊宗問:“誰可者?”崇韜曰:“孔謙雖長於金谷,而物議未可居大任,不若複用張憲。”乃趣召憲。憲為人明辯,人頗忌之,謙因乘間謂革曰:“租庸錢穀,悉在目前,委一小吏可辦。鄴都天下之重,不可輕以任人。”革以語崇韜,崇韜罷憲不召,以興唐尹王正言為租庸使。謙益憤憤,因求解職。莊宗怒其避事,欲寘之法,賴伶官景進救解之,乃止。已而正言病風,不任事,景進數以為言,乃罷正言,以謙為租庸使,賜“豐財贍國功臣”。

謙無佗能,直以聚斂為事。莊宗初即位,推恩天下,除百姓田租,放諸場務課利欠負者,謙悉違詔督理。故事:觀察使所治屬州事,皆不得奪達,上所賦調,亦下觀察使行之。而謙直以租庸帖調發諸州,不關觀察,觀察使交章論理,以謂:“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唐制也。租庸直帖,沿偽樑之弊,不可為法。今唐運中興,願還舊制。”詔從其請,而謙不奉詔,卒行直帖。又請減百官俸錢,省罷節度觀察判官、推官等員數。以至鄣塞天下山谷徑路,禁止行人,以收商旅徵算;遣大程官放豬羊柴炭,佔庇人戶;更制括田竿尺;盡率州使公廨錢。由是天下皆怨苦之。明宗立,下詔暴謙罪,斬於洛市,籍沒其家。遂罷租庸使額,分鹽鐵、度支、戶部為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