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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防暑降温黑板報參考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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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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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防暑降温黑板報參考設計圖片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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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防暑降温黑板報參考設計圖片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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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防暑降温黑板報參考設計內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温作業是指有高氣温、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温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温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

高温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温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温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執行;高温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温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衞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佈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温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温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温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衞生相關標準和衞生要求,高温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温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温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