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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遺產的手抄報邊框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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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世界遺產分爲: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以及非物質遺產等5類。截止2008年,全世界共有世界遺產878處,其中文化遺產679處,自然遺產174處,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合體(雙重遺產)25處,這些遺產共分佈在全世界145個國家和地區。自2007年11月起,已經有185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世界遺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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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文化遺產的分類

世界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世界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以及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世界遺產分爲: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以及非物質遺產等5類。截止2008年,全世界共有世界遺產878處,其中文化遺產679處,自然遺產174處,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合體(雙重遺產)25處,這些遺產共分佈在全世界145個國家和地區。自2007年11月起,已經有185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世界遺產公約。

《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爲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以及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羣;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它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羣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世界文化遺產的提名過程

步驟1、尋求登記的地域由當地政府機關提出候選地推薦並暫定名單提出

步驟2、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步驟3、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步驟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步驟5、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步驟6、正式登記。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錶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覈。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登錄基準,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