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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手抄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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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今年6月5日是第四十六個世界環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發布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旨在動員引導社會各界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自覺踐行綠色生活,共同建設美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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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今年6月5日是第四十六個世界環境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發布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旨在動員引導社會各界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自覺踐行綠色生活,共同建設美麗中國。記者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剖析,讓保護環境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讓綠色生活圍繞在人們周圍。

案例1 盜採海砂 構成非法採礦罪

2016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洲等七人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或結夥至某島嶼海域盜採海砂。法院經審理認爲,七被告人的行爲構成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洲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林某軍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潘某波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耿某偉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威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法官點評: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爲國民經濟發展提供能源和礦產原料。同時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本案七被告人非法盜採海砂,嚴重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 污染環境 造成損害要擔責

2013年2月4日20時許,原告王某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及掛車沿S218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村中石油站彎道處時,因措施不當,造成車輛側翻,車內裝載的30噸重柴油有20噸左右發生泄漏,導致原告村南小河流及周圍土壤受到污染。事發後,村委爲防止污染擴大,於當日組織了修繕隊對污染河流及土壤進行了應急處置並對污染土壤進行了外運,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村委爲防止污染擴大而支付的緊急處置費用,高某某、某物流公司作爲污染行爲實施者應予賠償。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高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300元,某物流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的行爲導致原告周邊河流、土壤被污染,嚴重危及村民的生活環境,原告爲避免污染擴大和對村民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而採取了合理的緊急處理措施,被告作爲造成污染損害的實施者依法應賠償相應費用和損失。

措施 專門合議庭 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隨着公衆環保意識不斷加強,行政機關執法力度不斷加大,近年來,青島市年均受理資源環保類行政案件達到400餘件,並呈逐年上升趨勢。據介紹,資源環保行政案件本身固有的複雜性、長期性、隱蔽性等特點,導致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辦案法官不僅要有較強的業務水平,更需要一些專業知識。

在這種情況下,2014年,全市法院設立專門合議庭審理此類案件,加大對資源、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資源環保行政案件合議庭由具有行政審判和行政執行案件審查經驗的3名法官組成,並配備1至2名審判輔助人員。其受理範圍包括,不服土地、礦產、環保、林業、水利、海洋漁業等資源環保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登記等行爲的行政訴訟案件及相關行政賠償案件。此外,還負責審查上述資源環保行政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執行案件。

保障 環境資源審判庭 推進公益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青島中院結合本地特點,積極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改革,探索建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集中審理的歸口模式,經報青島市委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增設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一、二審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行政案件;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資源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海洋、內河、湖泊、灘塗、溼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案件等。

據介紹,2007年至2015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理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56件,其中環境污染案件47件,與土地資源有關案件873件,與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有關的案件421件,與礦產、水、森林、海洋漁業等資源有關的案件85件,與固體廢棄物有關的案件38件,與環境執法有關的案件392件。 2010年4月和2015年7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黃島區人民法院先後成立了環保法庭,集中審理轄區內的環境資源類案件,並對環境資源案件的相關審判機制、歸口模式、與環境資源保護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與高校的多方位協作等諸多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試點。

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不僅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行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是解決當前環境資源審判困境的有效途徑。青島中院是山東省第二家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中級法院,青島中院將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制,不斷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爲青島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