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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絲條例手抄報內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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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海絲史蹟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爲主、科學合理的原則。發展海絲旅遊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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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絲條例手抄報內容資料: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蹟保護條例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三章 利用與開放

第二十四條 海絲史蹟的`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爲主、科學合理的原則。發展海絲旅遊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蹟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海絲史蹟應當向社會公衆開放,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參觀範圍、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併爲公衆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採用先進、合理的手段展示海絲史蹟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鼓勵向社會公衆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海絲史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蹟旅遊資源,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海絲旅遊產品,發展特色旅遊產業。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海絲史蹟的研究及其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加強海絲史蹟名稱、標識和品牌文化的建設、傳播及保護;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傳承和保護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