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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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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證明書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
第十九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
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爲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覈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爲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
爲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
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
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爲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
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 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