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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期的科學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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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第一個各家思想交融的時期,而正是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帶動了思想文明的進步。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春秋戰國時期的科學成就,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春秋戰國時期的科學成就

天文曆法方面:魯國的天文學家留下了世界上關於哈雷彗星的最早記錄;當時我國曆法已經形成自己固定的系統,基本上確立十九年七閏的原則,比西方早一百六十年。戰國時期,還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學著作《甘石星經》。

物理學方面:《墨經》中有大量的物理學知識,其中包括槓桿原理和浮力理論的敘述,還有聲學和光學的記載。其中關於光影關係、小孔成像等,被現代科學家稱爲"《墨經》光學八條"。

醫學方面:著名的醫生扁鵲發明望、聞、問、切四診法,被稱爲我國中醫的傳統診斷法,兩千多年來一直被沿用。 突出的主要就這些,還有那時候的鍊鐵鍊鋼技術,只不過對現在來說,意義就不大了,只不過那時候比較強罷了,還有那時候魯班傳下的技術。

  一、成文法的公佈及鄭、晉、楚各國的立法概況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葉以後,由於經濟基礎的變革,階級關係 的變化,從而引起法律制度的變革。總的說來,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各 諸侯國公佈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爲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簡述鄭國、晉國、楚國制定法律的 情況。

  1.鄭國

鄭國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鄭簡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 子產,鑑於當時社會關係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 “ 鑄刑書於鼎,以爲國之常法 ” 。這 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鄭獻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爲鄭國鄧析所作。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 刑 。竹刑的出現,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 流傳。

  2.晉國

晉國自文公以後,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廬之法 ” ; 第二次是趙盾(即趙宣子)爲晉國執政時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範宣子制定的刑書; 第四次是範宣子所作並予以公佈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佈成文法之後,晉國開始正式公佈 成文法。晉國公佈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

  3.楚國

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僕區法》。僕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 。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茆門法》(茆,同茅)。依照《茆門法》規定,諸侯、 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二、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這一時期爲戰國時期。

  (一)法制指導思想

1.厲行法治。 “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 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以指導立法的思 想, 其 中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權,它打破了奴隸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壘。

2.法律公佈。 “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 。 “ 布之於百姓 ” 向百姓公佈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祕密法。

3.輕罪重刑。 “ 行刑,重其輕者 ” 。指在執行刑罰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 “ 禁奸止過,莫若重刑 ” 。這一思想對後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響。

  (二)各諸侯國的變法

各諸侯國中取得了政權的地主階級,運用政權的力量先後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鞏固封建 生產關係,建立封建政治的變法運動。

首先是魏國。魏文侯任李悝爲相,推行新政。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點: (1) “ 盡地力之教 ” ,鼓勵開荒地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廢除井田制,發展土地私有制。 (2) “ 善平糴 ” ,就是國家在豐收之年收購一定數量的糧食,用來備荒; 荒年由國家出售一 定的糧食,以平衡糧價,防止舊貴族和大商人囤積居奇。 (3)制定《法經》以維護新政權所建立的統治秩序。

其次是楚國吳起。吳起變法主要有兩方 面:(1)逐漸廢除舊奴隸主貴族特權,針對楚國 “ 大臣太重,封君太衆,上逼主而下虐 民 ” 的情況,吳起提出兩條措施:第一項, “ 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 ” ;第二項,用節 省下來的`錢 “ 以撫養戰鬥之士 ” 。(2) “ 明法審令 ” ,推行法治,整頓政治機構,裁減不必 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國商鞅所主持的變法。商鞅在秦國先後兩次發佈變法令。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經》與 “ 改法爲律 ”

魏文侯時李悝制定《法經》。《法經》分爲盜、賊、網(或作囚)、捕、雜、具六篇。李 悝 認爲 “ 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 ” ,因此將懲治盜、賊行爲的《盜法》和《賊法》置於前面。古 代盜主要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賊主要指傷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嚴重犯罪。盜賊需要緝 捕,所以又專列《囚法》、《捕法》。《雜法》用以概括盜賊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爲。《具法 》的內容爲 “ 具其加減 ” ,即統一規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類似於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而 《具法》以外的五篇皆 “ 罪名之制 ” ,類似於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則。採用將法律的總原則、 通例專列一篇,而與其他篇章相對應的編制體例,說明《法經》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稱爲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爲以後歷代法典的濫觴。

商鞅入秦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爲秦律,史稱 “ 改法爲律 ” 。律字最早的字義是指定音的竹笛,轉指音樂的旋律、節拍、節奏,具有穩定 、恆常、 “ 均布 ” 的含義。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必 行性,是穩定而普遍的規則。這對於秦國法制的統一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從此以後,中 國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