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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自行車的故事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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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1月27日《昭烏達報》第三版的角落裏還刊登了一篇百餘字的“豆腐塊”文章,粗心的讀者可能都不會發現它。說的是赤峯縣糧食局有一輛公用自行車,但這輛自行車被副局長孟憲輝長期佔有,除了下鄉,平時上下班、禮拜天逛街孟副局長都騎着它,自行車壞了還要公家花錢修。幾天前,孟副局長到幹校學習,他把自行車騎到幹校。一個叫“天長”的人看不慣,給報社寫了這篇《孟副局長應該把自行車交回來》的文章。既然報紙都登了,孟副局長肯定把自行車交回來了,一定還寫了一篇深刻的檢查。但是問題並沒有解決,這類公車私用的現象不但沒有絕跡,反而隨着經濟的發展更加變本加厲起來,一直延續到今天。單位的公車從自行車變成小汽車,從北京吉普變成大衆奧迪,領導公事私事都要理直氣壯地用。有人提供一個數據:公事用車佔三分之一,領導私事用車佔三分之一,領導司機用車佔三分之一,公車開支佔單位經費三分之一。就是公車改革後,很多機關仍然是補助照領、公車照坐,公車費用沒有減多少,又陡然增加了人人有份的車補開支。六十多年來,羣衆監督、輿論監督、思想教育、制度建設、紀律約束……措施不計其數,領導佔用公車成了一個頑疾,一直解決不了。

一輛自行車的故事作文

前幾年經濟學家茅於軾寫了一篇文章《財產不可公有,權力不可私有》。“財產不可公有,權力不可私有”是300年前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說的.。我們且不論300年前洛克要解釋什麼現象,也不論茅於軾先生引用這句話要闡明什麼觀點,我認爲這句話說出了今天公車私用的問題的癥結。財產的所有權是有實質性內容的,財產的主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或者用於消費,或者用於投資。消費或投資也有多種選擇。這些選擇的決定權在所有者的手中。對於公有財產誰有決定權?名義上公衆都是所有者,但在實際操作中所有者是缺位的,共有財產該誰說了算?誰說了也不算。在現實中是由公衆委託的代理人來執行所有者的權利。因此公有制在實行中是代理人所有,也就是官員所有,於是公有財產變成了官家財產,既然是官家財產,當然由官員說了算,這是公車私用的經濟學緣由。官員的權力是公權力,但對這種權力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制度約束,公權力很容易被私用,這是公車私用的政治學緣由。看似簡單的問題,有其深刻的緣由,這個簡單的問題是那麼容易解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