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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專家談出租車改革創新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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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會各界針對出租汽車業改革的兩份徵求意見稿討論不斷。不少專家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互聯網+”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整合作用,這種改變值得肯定,但不能對新業態中的問題視而不見,必要的規制不可少。

2015年專家談出租車改革創新的意義

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規劃院信息室主任姜鵬認爲,關於出租汽車行業的兩份徵求意見稿發佈後,社會上議論紛紛,焦點在於政府應不應該管。實際上改革過程中做好頂層設計和科學監管非常重要,尤其對於公共服務、公共產品而言,完全市場化是不行的。目前一些輿論對共享經濟的談論有些言過其實,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當前網絡約車的經營存在許多隱患,一些網絡約車公司使用低價燒錢策略展開競爭,最初似乎十分合算,但這種補貼和燒錢是不可持續的。此外,網絡約車在勞務合同、社保以及事故賠償方面都存在重大隱患,如不進行最基本的規制,吃虧的最終還是消費者。

姜鵬指出,目前專車和出租車之爭的背後,反映出各地公共交通服務沒有完全滿足大衆的出行需求,大衆對出行品質的提升需求需要引起相關部門重視。同時,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管得過死的問題依然存在,也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廈門大學城市規劃專業教授王慧指出,有人認爲互聯網專車這樣的“共享經濟”模式能帶來資源節約和城市交通結構優化。但是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這點。現實的數據也並不支持這一結論:互聯網專車的推廣並未顯著帶來城市交通資源的節約,反而有數據顯示,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今年第二季度的交通擁堵指數分別增加13%、15%和17%和11%。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但絕不能先有結論再來論證。王慧認爲,目前專車公司用燒錢補貼的方式創造出來的“短暫繁榮”,並不代表行業的長遠態勢。不能把短期和長期效益混爲一談,否則會誤導投資者、消費者以及決策者,用短期效應來掩蓋長期趨勢,或者忽略長期趨勢,是不可行的。

沒有任何國家會選擇以小汽車爲主導的交通發展戰略,這是不可持續的發展道路。科學地看,城市交通發展應該公共交通優先。同時,交通出行服務的基本原則應該是乘客安全和利益至上,運營者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能推脫。王慧建議,既要對“互聯網+”等各種新經濟持開放的態度,同時也要科學嚴謹。網絡約車帶來出行服務的新業態,對舊業態造成衝擊,傳統出租車從業者的正當利益也需要考慮,即便是轉型,也應平穩,要有緩衝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從歷史角度看待出租汽車改革的創新意義

兩個徵求意見稿發佈之後,社會反響特別大。爭論的焦點不僅是在“專車”上,更是在共享經濟的模式層面上。兩個徵求意見稿發佈後,對其積極意義的肯定還不夠。從全世界的共享經濟發展來看,絕大部分國家限制“專車”的發展,即使是在美國,對共享經濟特別是以Uber爲代表的“專車”模式,也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如希拉里就強烈反對“專車”,認爲其會傷害就業與當前的經濟模式,但傑布·布什就表示支持。美國大部分州對代表共享經濟模式的Uber和Airbnb都作出諸多限制。當前,世界各地對共享經濟模式都還在研究中,認爲會給傳統經濟模式帶來深層變革。

中國政府鼓勵創新,交通運輸部推出兩個徵求意見稿,在“專車”和共享經濟問題上邁出了一大步。兩個徵求意見稿在推動“互聯網+”、新業態發展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我們要站在歷史角度肯定這兩個文件的創新意義,並加強對社會的宣傳。

兩個徵求意見稿體現了“鼓勵創新、平穩過渡、合作共贏”三大原則,我非常認同。鼓勵創新方面,從原來不承認到現在承認,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們的創新尺度也是數一數二的。平穩過渡方面,改革需要獲取百姓的理解,出租汽車行業是傳統業態,新業態和傳統業態需要平穩過渡,避免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改革成功的基本經驗之一是用增量帶動存量,這在徵求意見稿中得到很好體現。合作共贏方面,涉及到共享經濟所引發的更深層問題,需要在供給方、需求方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多贏,這需要多個部委共同努力實現。

針對當前爭議的具體問題,我也有一些建議。一是要對共享經濟的本質進行深入研究。共享經濟的特徵之一是通過平臺將供需雙方的規模做到極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解構了傳統的供需模型,傳統監管的模式主要是在供給方,現在新模式出現後怎麼界定和怎麼監管,需要深入研究。二是對車輛的運營性質、駕駛員勞動合同、車輛保險要統籌考量,這三者其實是緊密相關的。我建議藉助當前的互聯網技術,將車輛的報廢年限與里程掛鉤,創新勞動合同形式和保險產品,在規範中發揮好共享經濟的優勢。三是要充分關注潛在的壟斷風險,列出針對壟斷行爲的處罰條款。當前互聯網經濟的一個特點,就是非常容易形成相對的壟斷結構,比如BAT(百度、阿里巴巴、騰訊)、Ebay等,這給監管部門帶來了很大挑戰。但是當前各國的法律都只針對壟斷的行爲,而不針對壟斷的結構。未來“專車”平臺也可能會形成一定的壟斷結構,建議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條文中寫入一些限制壟斷行爲的條款,這樣未來監管就會更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