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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獄斷刑成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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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音:jué yù duàn xíng

決獄斷刑成語解釋

簡拼:jydx

型別:中性成語

結構:聯合式成語

用法:作謂語、賓語;用於官吏等

出處:《後漢書·郭躬傳》:“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

解釋:決:判決;獄:訟事;斷:決斷,判斷。受理訴訟,決斷刑令。

示例:身為朝廷命官,理應決獄斷刑。

《後漢書·郭躬傳》譯文

郭躬傳,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家中世代做官。父郭弘,學習《小杜律》(注:杜延年明法律,宣帝時做御史大夫。其父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故稱杜延年為小杜。)太守寇恂用郭弘做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公平。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退後沒有怨恨之情,郡內將弘比為東海於公(注: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之父,決獄極公平)。郭弘九十五歲死去。

郭躬年少時即繼承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來做了郡吏,召入公府。永平年間,奉車都尉竇固出兵打匈奴,騎兵都尉秦彭做副帥。秦彭在別處駐紮而常按法殺人,竇固奏稱秦彭專權,請求殺掉他。顯宗於是引公卿朝臣評定秦彭的罪科。郭躬因為明白法律,召入朝參加評議。議論的人都同意竇固所奏,郭躬獨自說:“在法律上,彭該斬首。”帝說:“軍隊出征,校尉一統於都督。彭既無斧釒戊,可以專權殺人嗎?”郭躬答道:“一統於督,是講部曲(注: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專軍別將,和這有些不同。兵事很緊迫如人之呼吸一般,不允許事先關照督帥。況且漢朝的制度,螷卓戈就是斧釒戊,在法律上不算有罪。”皇帝聽從郭躬的意見。又有兄弟一起殺人的,而罪行不好歸在誰身上。皇帝認為兄不管教弟,所以報稱兄宜重判而弟減死罪。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稱孫章假傳旨意,罪當腰斬。帝又召郭躬來問,郭躬答道:“孫章應罰金。”皇上說“:孫章假傳詔書殺人,怎麼說只罰金?”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殺人和誤殺人之分,孫章傳達命令的錯誤,屬於誤殺,誤殺人在條文上就輕些。”皇上說:“孫章與囚犯同縣,疑他是故意。”郭躬說“:‘大道如砥之平,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以天為法,刑不可以委曲生意。”皇上說:“好。”授躬為廷尉正,後因犯法免職。

後來三次升遷,元和三年(86),拜為廷尉。郭躬家世代掌法,務在寬平,當典理官時,決獄斷刑,多依矜恕的原則辦事,於是依照重刑可從輕發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事都施行,著於法令。

章和元年(87),赦天下在獄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不用笞刑,到金城,而文中沒涉及逃亡未發覺的。郭躬上封事道“:聖恩減死罪使戍邊的原因,是重在人命。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罪犯甚多,而詔令沒有涉及,都應重罪論處。想到天恩沒有不寬厚,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而逃亡後被捕的卻不沾恩澤。臣以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繫在赦後的,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以保全人命,也有益於邊疆。”肅宗認為很好,立刻下詔赦免。郭躬奏讞法科,多所保全性命。

永元六年(94),死在官府。中子郭日至,也明法律,官做到南陽太守,政有名跡。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