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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制手抄報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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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的辦報素材:法治思維是規則思維

2015年法制手抄報的素材

規則是一定程度上凝聚衆人意志併爲衆人所認同的行爲規範,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規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爲(權利)、哪些不可爲(義務),以及如何行爲(程序);人們的行爲後果是可預期的;規則的確定性、可預期是可兌現的。對政法機關來說,維護社會穩定,首先要嚴守規則,維護規則的穩定,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預期,理性就變成感性、心安就變成恐懼、有序就變成無序。作爲規則思維,法治思維有兩個基本特性:

普遍性優於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爲規範,其規定的關係模式具有普遍性,而運用法律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具有特殊性。在這裏,對普遍性的考慮是第一位的,對特殊性的考慮是第二位的。即使適用規則眼前會產生不盡如人意的結果,也不能以需要解決問題的特殊性排斥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爲例爲藉口突破規則。否則,就會破壞人們的行爲預期,社會就會無序。因此,當碰到問題時,我們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現的問題還是反覆出現的問題。對反覆出現的、普遍性問題,要摸清情況、找準癥結,通過確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機制推動解決;對個別性、偶發性問題,要依據既定規則理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責任歸屬,逐項研究解決。

法制手抄報圖畫

恪守非人格化權威。法治作爲規則之治,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治理。從法律主體上界定,權利與權力的本質區別在於:權利的主體是人格化的,與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聯繫;權力的主體是非人格化的,不能與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聯繫。如果權力的主體人格化,就等於把權力與特定的人和利益掛鉤,就會導致公器私用、以權謀私。從人類發展史看,人格化權威與非人格化權威始終存在併發揮各自作用,但非人格化權威在國家治理中具有優越地位。在我們的文化中,比較崇尚人格化權威,對諸如規則這樣的非人格化權威,有時也要儘量轉化爲人格化權威,才能被接受、遵從。比如紅燈停、綠燈行,是一種非人格化的權威和制約,但如果沒有執法人員在場,這一規則往往就形同虛設,形成獨特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這種無視非人格化權威,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約的現實,給社會治理帶來很高成本和不確定性。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就要自覺恪守非人格化權威,接受非人格化制約,用法律規則推動工作、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