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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12.6安全普法教育手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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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營造文明守紀和諧校園,校園應該多普及法律知識。下面分享一些關於普法知識的手抄報設計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初中12.6安全普法教育手抄報

  【關於普法知識的手抄報設計內容】

爲了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有效地制止侵犯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長,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專門法律。

 學校保護

1、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3、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5、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家庭保護

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會保護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2、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4、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5、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菸。

6、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爲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司法保護

1、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少年法庭的圖)

2、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參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3、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4、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離婚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撫養權。

5、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