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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法制教育宣傳黑板報版面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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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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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和不可轉讓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爲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據內心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祕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是指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

是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它決定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公民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

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視和壓迫。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主要是指公民必須樹立祖國安全高於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尊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進行鬥爭;保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主要指: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義務

1.受教育義務。指適齡的未成年人必須接受學校教育的義務。

2.勞動義務。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參加社會勞動。

另外,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