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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工作的心得體會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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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工作的心得體會1

質檢工作就是裝門檢查產品質量的工作,他的終極目的是讓客戶滿足。質檢部分是廠家針對質量所設的一個部分,他的職責是檢查產品質量,終極讓客戶滿足。

質檢工作的心得體會

質檢部一般分爲三個部分:IQC,PQC,QA即來料檢驗,巡檢,出貨檢驗。這三個部分都很重要,特別是來料檢驗,來料質量的好壞終極決定產品的質量,巡檢也很重要,在製造產品過程中的質量跟蹤必須到位,不然來料再好,製作的產品不達標,也會影響工廠的效益,出貨檢驗相當重要,嚴格按照客戶的要求從外觀,規格,測試,包裝,各個方面檢查是否到位。只有這幾個方面達標,才答應出貨。客戶一般在收貨時都會看有沒QA的印章,所以要明白這枚印章的重要性。

質檢部的檢查也分產品而定,有的產品要全檢,比如耐用消耗品,電器方面的,機械方面的等,有的只需要抽檢,比如輕產業產品,服裝,鞋類,日用消費品等,抽撿應用一定的規則,這個看工廠的情況而定。

檢查質量都是按工廠質量達標書來檢查,只要嚴格按要求來檢查,每個步驟都到位,質量應該可以得到保證,當然這些檢查終極目的就是要讓客戶滿足。只有客戶滿足了,自然給工廠的效益就不必說了。

質檢工作的心得體會2

近年來,各地政府、行政機關均對行政指導進行了一定探索並越來越多的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實踐。檢驗檢疫部門也不例外,多年來已在檢驗檢疫監管工作中,包括行政處罰工作中運用到行政指導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對人和上級政府部門的肯定。然而,作爲新興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時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較爲突出問題的是:一些基層執法人員對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融合的正當性存有疑問,認爲二者是相互衝突和對立的兩個範疇,從而制約了行政指導在日常監管工作的運用和效能。由於行政處罰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各項制度之中,客觀上成了衡量我國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實踐尺度,也是檢驗檢疫部門考量行政執法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因此,筆者認爲,要實現行政指導工作的日常化、長效化,就不能忽視行政處罰這一檢驗檢疫部門的常用執法手段。同時,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引入行政指導手段,實現二者的結合運用,對提高檢驗檢疫執法水平,建設法治質檢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的關係

檢驗檢疫行政指導,是指檢驗檢疫部門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範圍內,爲適應監管和服務的需要,適時靈活地採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以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爲。

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是檢驗檢疫部門爲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後不再犯,維護檢驗檢疫秩序,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爲,給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爲。

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屬於不一樣的行政法學範疇,存在着諸多的區別和聯繫。

  (一)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實施依據不同。行政處罰,其適用的首要內涵即要求處罰的依據法定,即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文規定,具體到檢驗檢疫部門主要是“四法五條例”。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行爲的依據可分爲規範性依據和非規範性依據。其中,規範性依據是指具有行政指導行爲內容的明確的法律規範和政策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3條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以外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發現進口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殘損短缺,需要由商檢機構出證索賠的,應當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爲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非規範性依據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導行爲內容的法律原則、客觀情況和行政相對人的需求等,如某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企業需求上門指導實驗室建設。

2.適用範圍不同。相較而言,檢驗檢疫行政指導適用範圍較寬。從對象上看,行政指導的對象包括與檢驗檢疫職能範圍相對應的所有行政相對人,而行政處罰僅指向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應當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對人;從內容上看,行政指導的事項十分廣泛,基本上涵蓋了檢驗檢疫職能範圍內的所有事項,在違法行爲發生前、發生後及處置後均可以有所作爲,而行政處罰則僅限定在違法行爲發生後懲治和糾錯方面。

3.實施方式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的行爲方式較爲靈活多樣,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則的方式都可以採用,包括提示、警示、勸告、勸誡、獎勵、建議等,如現在很多檢驗檢疫部門採用的質量分析、行政建議、行政處罰回訪、代理單位座談、許可企業證書到期預警等等;行政處罰爲依法設定,《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有七類,檢驗檢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

4.實施程序不同。目前檢驗檢疫部門對於行政指導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執法人員可以因時、因地、因人、因事靈活運用。行政處罰程序則十分嚴格,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序既將檢驗檢疫部門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5.實施保障不同。檢驗檢疫行政指導要求相對人協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強制力爲保障,雖然有時行政指導行爲中指明行政相對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導行爲,可能會產生某種具體的法律後果,但這僅是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結果,並非表明該行政指導行爲具有強制效力。如某檢驗檢疫部門向轄區內某商品註冊登記企業發出警示:“該企業的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將於三個月後到期,需及時準備換證複查材料並提前申請。”該企業未按照此行政指導的要求申請換證複查而導致許可證失效,此結果並非行政指導行爲的強制效力。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則是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的制裁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加處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務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兩者之間的聯繫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雖然行政指導與行政處罰之間存在着如上諸多的差異,而深入分析兩者的價值取向和實踐意義可以得出,二者在價值層面和執法實踐中均有着千絲萬縷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