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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及煤運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意見 企劃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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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及煤運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意見 企劃文案

煤炭企業是我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隨着全市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結束和復工復產進程的加快,煤炭行業將進入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爲了進一步加強稅源控管、優化納稅服務,強化對兼併重組煤礦和煤運企業的稅收徵管和納稅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兼併重組工作的艱鉅性和緊迫性。各單位要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及煤運企業稅收管理的領導,將每一戶煤炭企業的稅收徵管服務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員,明確職責,協調配合,一抓到底。
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廣,稅收管理難度較大,國稅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彙報有關涉稅問題,協調工商、地稅、煤炭、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積極配合開展稅收工作。
二、全面加強稅收管理
隨着煤炭企業的兼併重組和核算體制的改變,也帶來一些新的稅收問題和管理風險,應引起各級國稅部門的高度重視,積極實施稅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全面加強稅源控管。
(一)明確徵管範圍,規範戶籍管理。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和隨時瞭解兼併重組煤礦的復工復產、工商登記、註冊地點、資產重組、覈算模式等情況,根據稅收政策規定,明確徵管範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種覈定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全面規範戶籍管理。
1.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爲法人企業的,如果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不超過25%的,其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120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XX〕1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由企業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2.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爲法人企業的,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大於25%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XX〕103號)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120號)的相關規定,其投資者中,凡“原屬於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於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原屬於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低於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凡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3.整合後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註冊爲分支機構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1〕12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2011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部門相一致”。
對於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強日常徵管,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兼併重組煤炭企業的稅收徵管責任,牢牢把握稅收工作主動權。一是對已停產關閉的待整合煤礦要督促其儘快辦理稅務登記註銷手續。在註銷環節一定要嚴格履行審覈審批程序,結合煤焦領域反腐敗鬥爭對整合煤礦近年來的納稅情況進行稅收稽查、清算,決不能將其隨意轉爲失蹤納稅人進行非正常認定;二是要加強被整合煤礦的發票及防僞稅控設備管理。凡關閉、出售、被兼併、重組需註銷稅務登記的煤礦,原有發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規定繳銷空白髮票及防僞稅控設備;三是嚴格固定資產進項發票抵扣管理。由於煤礦規模和採煤條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礦所上綜採設備的型號和套數不同,基層稅收管理員一定要實地查驗綜採設備購置情況,嚴格掌握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規定的進項發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要分稅種、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礦呆欠和陳欠稅金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納稅人欠繳稅金的原因及生產經營現狀,科學評估納稅人清欠能力,對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繳納欠稅的企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新戶不理舊帳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憑證管理,嚴格稅前扣除。從2011年起,各級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11〕114號)的要求,對煤炭生產運銷企業購進貨物和接受勞務,凡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財務憑據的,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開展納稅評估,防止稅收轉移。煤炭資源整合後,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一律按要求取消炮採上綜採。原來通過火工品等耗用指標進行納稅評估的做法已不適應新的煤炭採掘方式,稅務部門必須通過認真細緻的調查測算,建立新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確定評估預警值,全面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同時,跨省、跨市煤炭集團對我市煤炭生產企業的兼併重組,必將帶來財務覈算體制上的變革。如果市區外新的辦礦主體改變原來的產品銷售格局,統一煤炭銷售,就有可能形成稅收轉移。各單位必須深入瞭解煤炭企業整合後的資本構成、營銷模式和財務覈算方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關聯企業稅收轉移。
三、切實優化納稅服務
煤炭資源整合對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保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稅部門應全力支持和服務全市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大局,切實搞好納稅服務工作。
(一)公開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納稅服務理念,把納稅服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時、準確、全面的將有關兼併重組和煤炭運銷的稅收政策和規定向納稅人公開,防範稅收風險,降低納稅成本,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通過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輔導或上門輔導的方式,爲納稅人講解稅收政策規定、釋疑解惑。針對納稅人在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執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財務覈算、發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潛在風險和稅務部門在納稅評估、稅務檢查中發現的常見不遵從問題和傾向,及時向納稅人作事前提醒預警,告知納稅人予以糾正,主動幫助納稅人提高遵從度,防範和降低稅收風險。
(二)開通“綠色通道”,提高辦稅效率。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爲兼併重組企業開通“綠色通道”,認真落實首問責任、限時服務、延時服務等各項服務制度,堅決防止和避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通過“一站式”服務、“一窗式”辦稅及時爲重組後煤礦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領購發票以及其他涉稅事宜。要根據兼併重組後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合理確定領購發票種類、版別和數量,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用票。要依託信息化手段,積極推行網上辦稅、自助辦稅,切實提高辦稅效率,方便納稅人辦稅,營造良好納稅環境。
(三)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個性服務。各級各部門要把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作爲規範執法、依法徵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做到應免盡免、應抵盡抵。廣泛宣傳和認真學習落實《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公告》,根據煤炭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制度和辦法保證納稅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結合稅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爲納稅人提供分類服務、個性化服務,幫助納稅人解決兼併重組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各類涉稅問題。
四、加強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是一件事關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大事,也是一項複雜且極具挑戰性的工作。只有在進行細緻深入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才能做到情況清、底子明,才能對症下藥、有的放矢,真正做好煤礦企業兼併重組中的各項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同時,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稅收政策落實、涉稅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有政策而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故意刁難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單位和個人,要通報批評並嚴格追究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以實際行動支持全市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