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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農村低保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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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掌握全市農村低保工作開展的情況,促進農村低保等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近期,市政府帶領民政部門有關人員對平安、樂都、民和、互助等縣(區)農村低保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採取聽彙報、查看資料、走訪農戶、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實地走訪了8個鄉鎮14個村,走訪低保對象22戶,召開座談會5次,瞭解和掌握了我市農村低保工作的基本情況。總體來看,我市農村低保工作領導重視、操作規範、監督有力、效果明顯,有效保障了困難羣衆的基本生活。

2015農村低保工作調研報告

  一、全市低保基本情況及低保工作主要做法

全市六縣(區)共94個鄉鎮1587個行政村,農村低保對象13.6萬人,佔農村總人口119.2萬的11.41%。2013年發放農村低保金21139.17萬元,年人均補差達1554.4元,低保對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主要做法:一是加強規範化管理。規範完善了鄉鎮評審領導小組制度、村低保評議委員會制度、鄉村義務監督員制度,並在農村低保工作中嚴格遵循個人申請、民主評議、入戶調查、村委申報、鄉鎮審覈、民政審批及村、鄉(鎮)、縣三級公示等工作程序,使更多的貧困羣衆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完善動態管理,確保進出暢通。一方面加強日常低保受理,保持入保暢通。嚴格審批程序,堅持三榜公示制度,實行陽光操作,使符合條件的應保對象隨時納入保障範圍。另一方面不斷加強定期複覈、分類複覈,確保退保暢通。對不同低保對象採取不同的定期複覈方式,家庭收入有變化的,及時調整人均補差;超出保障條件的,及時退出。三是不斷提高低保標準。2011年,農村低保線從1145元提高到了1325元,2012年提高到了年人均1865元,2013年,提高到了年人均1985元。四是低保金及時足額發放。目前,全市有農村低保對象50061戶135859人。低保對象領取的救助金包括:月人均補差116.4元的低保金,特殊困難對象年人均200元的分類施保金、春節前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臨時物價補貼等。對低保對象按年人均收入1700元、1500元、1300元三個檔次進行補助。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半年發放一次。五是堅持實施分類施保。嚴格執行分類施保政策,隨低保金一同發放分類施保金,有效保障了特殊困難對象的基本生活。對農村低保對象中,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臥牀不起一年以上的病患者、無勞動能力的、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四類特殊困難對象每人每年增發200元的特殊困難補助。六是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各縣(區)加大了低保資金的籌措力度,保證了配套資金的落實,確保了低保金按時發放。爲保證低保資金的安全運行,市、縣(區)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了低保資金,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二、農村低保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區農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上級的要求和羣衆的期望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指標控制造成救助水平不平衡。目前農村中真正困難的家庭,多是因家庭成員重病、重殘、勞動力缺乏和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等多種因素組合而成,不是指標所能控制的。另一方面因爲低保對象指標分配的不完全平衡,造成不同鄉、村同等條件的農戶難以享受同樣的低保待遇。二是申請對象收入覈實難。從國務院到省政府對申請低保均以家庭收入爲標準。農村居民收入界定上均有難度,由於受季節、自然氣候、外出務工等因素影響,收入信息不明,收入的不穩定性,使家庭收入界定困難,從而導致確定的低保對象有不準確的現象,也給“混吃低保”、“騙吃低保”、“人情低保”提供了滋生的空間。三是政策宣傳不到位。宣傳形式單一,力度不夠,造成許多羣衆對享受低保的範圍、條件、申請程序不瞭解,導致不少羣衆誤解甚至曲解低保政策。四是管理工作不細緻、操作程序不規範。少數鄉(鎮)怕得罪人,不認真審查,不嚴格把關,直接將評議結果上報民政局,推卸責任。個別鄉(鎮)三年未進行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以致家庭生活水平提高的低保戶未能及時退出,真正困難家庭又未能及時納入。五是地方財政困難,配套資金壓力大。20%的配套資金給本身困難的各縣(區)財政造成很大壓力。六是基層工作力量薄弱。當前,民政機構力量薄弱,特別是鄉鎮基層民政人員配備少,承擔任務多,工作條件差,缺乏必要的工作經費,此狀況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很不適應。

  三、對今後工作的建議

(一)切實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低保爲重點的各項民政政策落實、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解決和處理好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推動農村低保工作健康發展。

(二)加強協調配合,促進政策落實。進一步加強民政、財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使城鄉低保政策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有效銜接,建立較爲完善的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定,以調查結果爲依據,採取“一審覈兩公示”的方法,最大限度減少干擾,維護低保的公正公平。

(三)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工作,準確覈定對象。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工作機構,完善工作制度,全面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工作,準確覈定對象,重點保障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條件惡劣原因造成生活特別貧困的家庭,不能隨意突破政策界限,嚴格防止出現羣體性攀比。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廣泛宣傳低保政策,讓廣大羣衆瞭解低保政策,引導羣衆正確理解和掌握低保政策,從而減輕工作阻力,真正做到政策公開透明,提高公信度,降低上訪率。

(四)取消指標控制,做到應保盡保。從農村低保多年來的運行情況看,在指標限制、資金不足的條件下,以“戶”爲單位操作存在一定弊端。爲提高農村低保認定工作的實際操作性,應該取消農村低保指標控制,並將以“戶”爲單位操作改爲以“戶”和以“人”相結合進行操作。農戶貧困類型大致可以分爲三類,第一類是最貧困的家庭,佔總農戶的5%;第二類是生活水平一般的家庭,佔總農戶數的85%;第三類是相對富裕家庭,佔總農戶數的10%。建議對第一類“不救不活” 家庭,以“戶”爲單位納入低保實施救助;對第二類家庭中將一些具有特殊困難(因病、殘、老、教)的家庭成員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單獨讓他們享受低保,這樣不僅便於操作,而且還有利於減少因低保評定而造成的矛盾。

(五)積極研究探索,努力緩解保障壓力。對失地農民等特殊困難羣體不能不加區別的全部納入低保範圍,不能把農村低保作爲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政策。對於家庭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困難家庭,可通過申請臨時救助及其它救助制度予以解決,減輕低保制度的壓力。同時,加強對低保對象的就業培訓,千方百計尋求就業崗位,努力促進低保對象就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使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逐步退出低保。對於拒絕參加培訓、給予勞動就業崗位拒不就業的青壯年,應取消其享受低保資格。

(六)拓寬低保資金籌集渠道,確保資金足額到位。一是積極爭取上級低保資金確保逐年穩定增加;二是加大縣級低保資金的投入。將城鄉低保、臨時救助等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使社會救助資金由計劃變成制度;三是落實工作經費。低保工作政策性強,涉及範圍廣、人數多、工作繁雜,從各縣(區)調查情況看,現有的正常工作經費,難以支撐工作的正常開展,建議各縣(區)政府適當增加工作經費,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七)加強監督管理,嚴查違規事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查處違紀違規行爲。鄉鎮政府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覈查,對違規的要堅決糾正,對責任人要堅決處理。縣民政局要不斷強化和創新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措施,加強對鄉鎮工作的督促指導,強化各級低保工作人員的責任,定期通報低保工作執行情況,對低保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爲,要及時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