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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議事規則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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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賞讀完一本名著後,大家一定都收穫不少,這時候,最關鍵的讀後感怎麼能落下!爲了讓您不再爲寫讀後感頭疼,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羅伯特議事規則讀後感,歡迎大家分享。

羅伯特議事規則讀後感

通俗地講,《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關於如何開會的指南。大家都開過會,然而無論在企業還是在社會組織中,開會效率都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現狀是我們憑藉着個人經驗或者與會者的權威來保證會議效果,但這是一種靠能人不靠制度的思路,不具有大範圍內的可複製性。《羅伯特議事規則》一書,至少在四個方面遠勝同類指南:

首先,它是人類議事智慧的嚴謹梳理,篇幅雖大,但緊緊圍繞多數方、少數方、成員個體、成員整體、缺席者五大權利框架展開分析,既關心會議的決策效率,也意在防止民主表決變成多數人的暴政,同時劃清了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邊界。

其次,該書雖然已出11版,期間根據時代發展做過重大修訂,但仍保留着羅伯特將軍的初衷——把人們從議事規則分歧所造成的混亂中解放出來,在原則的穩定性與方法論的適應性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第三,《羅伯特議事規則》雖事無鉅細地考慮了會議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但它在行文風格上,是建議性的而非規制性的,也即列出典型情況及針對性措施,並不急於推薦所謂“最佳實踐”或“制度紅線”。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羅伯特議事規則》沒有意識形態色彩,它基於常識的力量和冷靜客觀的語言,無論左中右,都能在這裏找到改進各自會議的技術方案。

議事規則的12條基本原則:

第1條動議中心原則:動議是開會議事的基本單元。“動議者,行動的提議也。”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系列明確的動議,它們必須是具體、明確、可操作的行動建議。先動議後討論,無動議不討論。

第2條主持中立原則:會議“主持人”的基本職責是遵照規則來裁判並執行程序,儘可能不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對別人的發言表示傾向。(主持人若要發言,必須先授權他人臨時代行主持之責,直到當前動議表決結束。)

第3條機會均等原則:任何人發言前須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許後方可發言。先舉手者優先,但尚未對當前動議發過言者,優先於已發過言者。同時,主持人應儘量讓意見相反的雙方輪流得到發言機會,以保持平衡。

第4條立場明確原則:發言人應首先表明對當前待決動議的立場是贊成還是反對,然後說明理由。

第5條發言完整原則:不能打斷別人的發言。

第6條面對主持原則:發言要面對主持人,參會者之間不得直接辯論。

第7條限時限次原則:每人每次發言的時間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分鐘);每人對同一動議的發言次數也有限制(比如約定不得超過2次)。

第8條一時一件原則:發言不得偏離當前待決的問題。只有在一個動議處理完畢後,才能引入或討論另外一個動議。(主持人對跑題行爲應予制止。)

第9條遵守裁判原則:主持人應制止違反議事規則的行爲,這類行爲者應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條文明表達原則: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質疑他人動機、習慣或偏好,辯論應就事論事,以當前待決問題爲限。

第11條充分辯論原則:表決須在討論充分展開之後方可進行。

第12條多數裁決原則:(在簡單多數通過的情況下)動議的通過要求“贊成方”的票數嚴格多於“反對方”的票數(平局即沒通過)。棄權者不計入有效票。

現代文明的議事精神精煉成爲十二條原則,凸顯了三個特點:

約定性,即規則明示在前,對事不對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來解決的絕不無端拔高和指控;

價值中性,旨在凝聚組織認同,提高運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過文明議事來說服、辯論、妥協,從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動。